法律专栏
成经信办[2012]145号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2]40号)要求,现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为工业园区内制造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专业配套服务,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产业特色突出,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对行业有较大示范带头作用;
(二)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50%以上;
(三)独立法人,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税的平均增长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或具有独特发展优势;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未来三年详细的发展计划。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机构)法人执照、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机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四)企业(机构)主要服务工业企业名单及为其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
(五)服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服务运营分析报告等资料。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向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成都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奖励申请表》,区(市)县对筛选合格的企业应于7月20日前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初审工作后,于7月26日前将初审结果通知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审合格企业完善资料(不含审计报告),并于8月10日前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经专家组评审合格的企业(机构)由市财政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机构)进行实地验收。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按以下要求按时完成筛选工作和资料完善工作:
(一)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次筛选后上报的《成都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奖励申请表》只需报送电子版;
(二)经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合格后的企业(机构)完善后上报的资料(不含审计报告),需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后上报(一式六份);
(三)经专家组评审合格的企业(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
市经信委生产性服务业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廖 凯
联系电话:61881646
传 真:61881645
电子邮箱:cdjwfwc@163.com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玉虹
联系电话:61882552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