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成都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成都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成都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CREDIT AND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AGA。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成都市内各融资担保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非盈利性自律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提供专业服务,完善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和谐担保体系,促进担保市场有序发展,为成都经济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
第六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诉求,提出发展建议。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建议、呼声和诉求,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并协助落实政策的组织实施。
(四)建立行业宣传平台,发布行业信息和动态,并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引导会员公平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定期组织会员之间,会员与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及行业的交流和沟通活动,争取理解和支持,为行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七)组织会员学习考察,举办各种形式业务讲座和培训活动,加强与其它相关协会的联谊工作。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接受协会的管理;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成都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省外在川设立的融资担保分支机构;
(四)从事担保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风险意识及风险管控能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吸收会员,先行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再提交下一次理事会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享受有关信息服务;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咨询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等;
(七)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退会管理:
(一)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注销或吊销的会员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会员申请退会、自动退会、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告理事会后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告。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人事任免及章程修改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进行报送,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监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负责。监事不得在协会中担任其他职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协会及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对协会成员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所监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融资担保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道德品质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进行报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进行报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进行报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进行报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副会长接受会长的委托,主持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协助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的会员大会、理事会;
(四)负责制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章程修订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进行报送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 100,000.00/年
副会长单位 50,000.00/年
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20,000.00/年
普通会员单位 8,000.00/年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协会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4】日第【5】届会员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进行报送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