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成办发〔2012〕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优做强特色优势产业,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工业实现率先倍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
(一)加快推进企业升级改造。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起龙头带动作用或重大补链作用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实际投资进度过半的项目可预先兑现50%的补助资金。
2.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对投入100万元以上,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按投入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3.鼓励企业节能改造。支持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对投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投入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50万元。
(二)着力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1.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批建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云计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
2.支持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良等研发或引进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对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凡获得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核高基”等国家级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省上配套资金到位后,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凡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对我市认定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 3.鼓励制定标准和取得认证。对企业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ISO9001、CMMI、GMP等国际认证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用(包括认证培训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三)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对新引进投资2亿元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2%、1%给予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对“高精尖优”项目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2.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重大工业项目的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达不到修建条件、经审查批准缴费易地建设的项目,按50%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产业中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纳入我市“单打冠军”培育计划的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对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一年以内最高150万元贴息。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在国内外实施与主业相关的兼并重组。对我市企业收购市外企业的,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市外企业重组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行政划转项目除外),可按新增注册资本金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
(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支持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凡由市政府组织参加国家级展会的企业,给予50%展位费补助;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 鼓励推介使用地方名优产品。鼓励市内外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大力推介我市名优产品,对其所设计项目中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全年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产品金额的1%给予设计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3.鼓励示范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对具有商业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经营效应的物联网、云计算示范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以“电池租赁”模式从事电动汽车能源供给的运营企业,按其采购电池金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采用“整车融资租赁”模式从事电动汽车示范运行的企业,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七)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全年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3‰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八)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
1.对纳入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的重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历史最高年度数额为基数,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
2.对纳入我市行业“单打冠军”培育的企业,市场占有率首次进入国内行业前3名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奖励;市场占有率连续3年保持国内行业前3名且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50万元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单类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
3.对纳入我市规模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奖励。
三、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九)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我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年度补助最高1500万元。对获得省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鼓励圈层间共建园区。创新开发建设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三圈层工业园区建设。对一、二圈层区(县)或市平台公司与三圈层县(市)共同组建工业园区建设公司的,按当年投入的1%给予三圈层县(市)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园区配套服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进工业园区,对在二、三圈层区(市)县工业园区内设立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为工业园区制造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专业配套服务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强化产业要素保障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
1.支持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产生代偿损失的,按当年代偿损失的20%给予最高130万元补助;担保机构牵头组织我市龙头企业开展“1+N”供应链融资的,按其年度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部分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2.5%的,按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2.鼓励中小企业“三集”融资。对中小企业参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的,给予单个企业发债额5‰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开展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补助。 (十三)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要素向先进制造业集中。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市政府要求,对纳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原则上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20%或按产能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对企业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十四)支持能源保障建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双电源项目,按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多元化清洁能种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五、其他
(十五)市财政根据本意见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各区(市)县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台相应政策。
(十六)本意见所称“企业”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所称“项目”指在我市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七)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重大兼并重组项目、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八)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本意见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10〕1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