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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试行)》(京金融〔2015〕91号)。
《指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原则:真实全面、审慎、动态。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主要从担保业务品种风险特征和担保业务客户风险状况两个维度划分。担保业务品种包括:公募金融产品担保、非公募金融产品担保、信托及资管计划、金融机构融资产品担保、“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产权/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担保等。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为四级。正常:被担保人能够按时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足够理由怀疑需要代偿。关注:被担保人目前有能力履行约定义务,但存在可能对履约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据现状可以判断确定需要代偿,但反担保措施有力、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完全可以补偿代偿损失,或损失程度轻微。损失:被担保人确定无法履行约定义务需要代偿,且反担保措施难以覆盖代偿损失,确定造成较大最终损失。
《指引》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业务品种风险分级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项目的客户履约能力、履约意愿、用款项目进度状况、客户经营环境与行业状况等因素,逐步制定客户风险状况维度分级细化标准,并实现所有在保项目逐笔风险分级归类”。
《指引》还规定了担保业务风险分级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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