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实施办法
2007-08-15 00:24:31

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实施办法


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担保机构职责、风险
、收益相关联的担保动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三)拓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动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辅导与保后监管相结合。
二、担保服务对象和条件
(一)服务对象
成都市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中小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的试点企业和经营期在1年以上的科技创新型、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型、环保型、就业型、社区服务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
(二)担保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重点在3000万元以内);
2、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
3、入库税金年均增长在12%以上;
4、2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5、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

7、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不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10%。

(三)区(市)县联动

市中小担保公司对建立了专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的区(市)县给予优先支持,并视其基金额的大小和辖区内企业信用况状匹配相应的担保放大倍数。

(四)调整结构

市中小担保公司应集中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再承担非中小企业的担保项目,对原承担的非中小企业担保项目到期不再进行担保。

三、担保金额

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财政部的规定,严格按照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放大倍数

经银行审核,市中小担保公司可按净资产的5至8倍对外提供贷款担保。

六、担保类型

(一)银行贷款担保;

(二)银行信用证、汇票担保;

(三)融资租赁担保;

(四)合同履约担保;

(五)诉讼保全担保。

七、担保收费

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0.5%;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1%;1年以上2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2%.

八、担保申办程序

(一)凡列入融资试点的中小企业,有担保需求的,向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审批,市中小担保公司依据审批文件办理担保手续。

(二)未列入融资试点的中小企业按以下程序申办投保:

1、中小企业按银行的要求,提出贷款申请。

2、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担保的,由银行推荐给市中小担保公司。

3、市中小担保公司就申请担保企业当年及前一年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社保交纳、银行贷款是否逾期、是否涉讼、是否为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等情况,以固定表格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提交企业所在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4、区(市)县相关部门对市中小担保公司提交的表格,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市中小担保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企业获得市中小担保公司的担保。

6、市中小担保公司对担保企业的经营进行跟踪和辅导,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档案。

7、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担保责任解除。若到期不能还款,办理展期又不具备条件的,以贷款银行为主、市中小担保公司为辅尽力催收逾期借款。代偿后以市中小担保公司为主、贷款银行为辅追偿借款人。

(三)市中小担保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与银行办理相关担保法律手续。

九、担保风险分担

(一)市中小担保公司承担贷款总额的70%的担保,其余的30%由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或其他保证性形式。若出现欠息,对市中小担保公司未担保部分,在贷款期限内的欠息及逾期半年内的利息,政府给予补贴。

(二)反担保措施,鉴于中小企业普遍无力有效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的实际情况,为推进担保,应采取信用反担保措施,即由申请担保企业法人代表(投资者)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信用反担保和主要投资方担供连带责任的企业信用反担保。

(三)市中小担保公司为试点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所出现的代偿损失,按《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激励和制约

(一)从严把好推荐和审查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重大失误和虚假行为的,市中小担保公司不受理推荐的担保企业和项目。

(二)对逾期贷款发生率在2%以下且未出现代偿的区(市)县,次年放大担保倍数。

(三)对逾期贷款发生率超过10%、尚未出现代偿的区(市)县,采取缩小该区(市)县担保放大倍数、增加受保企业的反担保条件等限制措施。

(四)对出现代偿的区(市)县,停止办理新的担保项目,待代偿损失追偿回来或区(市)县财 政补充代偿损失后再办理新的担保项目。

(五)受保企业应在贷款银行进行结算,银行应通过结算对受保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监控,市中小担保公司就受保企业每月现金流量情况与银行及时沟通,对贷款企业的财务恶化情况作出早期预警,一旦发现企业怠于支付利息并有转移资产现象,市中小担保公司可请求银行采取法律措施。

(六)每年年末,市中小担保公司将担保支持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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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实施办法
2007-08-15 00:24:31

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实施办法


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担保机构职责、风险
、收益相关联的担保动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三)拓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动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辅导与保后监管相结合。
二、担保服务对象和条件
(一)服务对象
成都市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中小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的试点企业和经营期在1年以上的科技创新型、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型、环保型、就业型、社区服务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
(二)担保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重点在3000万元以内);
2、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
3、入库税金年均增长在12%以上;
4、2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5、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

7、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不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10%。

(三)区(市)县联动

市中小担保公司对建立了专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的区(市)县给予优先支持,并视其基金额的大小和辖区内企业信用况状匹配相应的担保放大倍数。

(四)调整结构

市中小担保公司应集中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再承担非中小企业的担保项目,对原承担的非中小企业担保项目到期不再进行担保。

三、担保金额

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财政部的规定,严格按照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放大倍数

经银行审核,市中小担保公司可按净资产的5至8倍对外提供贷款担保。

六、担保类型

(一)银行贷款担保;

(二)银行信用证、汇票担保;

(三)融资租赁担保;

(四)合同履约担保;

(五)诉讼保全担保。

七、担保收费

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0.5%;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1%;1年以上2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2%.

八、担保申办程序

(一)凡列入融资试点的中小企业,有担保需求的,向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审批,市中小担保公司依据审批文件办理担保手续。

(二)未列入融资试点的中小企业按以下程序申办投保:

1、中小企业按银行的要求,提出贷款申请。

2、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担保的,由银行推荐给市中小担保公司。

3、市中小担保公司就申请担保企业当年及前一年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社保交纳、银行贷款是否逾期、是否涉讼、是否为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等情况,以固定表格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提交企业所在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4、区(市)县相关部门对市中小担保公司提交的表格,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市中小担保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企业获得市中小担保公司的担保。

6、市中小担保公司对担保企业的经营进行跟踪和辅导,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档案。

7、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担保责任解除。若到期不能还款,办理展期又不具备条件的,以贷款银行为主、市中小担保公司为辅尽力催收逾期借款。代偿后以市中小担保公司为主、贷款银行为辅追偿借款人。

(三)市中小担保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与银行办理相关担保法律手续。

九、担保风险分担

(一)市中小担保公司承担贷款总额的70%的担保,其余的30%由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或其他保证性形式。若出现欠息,对市中小担保公司未担保部分,在贷款期限内的欠息及逾期半年内的利息,政府给予补贴。

(二)反担保措施,鉴于中小企业普遍无力有效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的实际情况,为推进担保,应采取信用反担保措施,即由申请担保企业法人代表(投资者)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信用反担保和主要投资方担供连带责任的企业信用反担保。

(三)市中小担保公司为试点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所出现的代偿损失,按《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激励和制约

(一)从严把好推荐和审查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重大失误和虚假行为的,市中小担保公司不受理推荐的担保企业和项目。

(二)对逾期贷款发生率在2%以下且未出现代偿的区(市)县,次年放大担保倍数。

(三)对逾期贷款发生率超过10%、尚未出现代偿的区(市)县,采取缩小该区(市)县担保放大倍数、增加受保企业的反担保条件等限制措施。

(四)对出现代偿的区(市)县,停止办理新的担保项目,待代偿损失追偿回来或区(市)县财 政补充代偿损失后再办理新的担保项目。

(五)受保企业应在贷款银行进行结算,银行应通过结算对受保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监控,市中小担保公司就受保企业每月现金流量情况与银行及时沟通,对贷款企业的财务恶化情况作出早期预警,一旦发现企业怠于支付利息并有转移资产现象,市中小担保公司可请求银行采取法律措施。

(六)每年年末,市中小担保公司将担保支持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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