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
2007-08-15 00:39:03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

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企[2005]45号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市信用与

担保业协会: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

营水平和担保能力,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

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

      2、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3、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表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doc


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中小企

业局〈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成委办[ 2004 ] 107 号 )

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培育担保机

构担保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 且主要从事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每年考核的担保机构绩效是指上年 7 月 1 日 至当年 6 月 30 日 的担保机构绩效。

第二章 绩效考核对象内容

第四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对象。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 、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没有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违法记录;

3 、按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规定应告事项;
4 、按规定参加信用评级。

第五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

1 、担保业绩;

2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3 、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

4 、担保机构的无形资产。

三、 绩效考核程序

第六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应向负责绩效考核组织提交如下材料:

1 、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申请表 ( 见附件 ) ;

2 、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

3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由银行出具的证明等;

4 、提供上年度或上期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材料;

5 、最近一年的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6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上市,营业收入翻番的证明材料等;

7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确认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审查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
2 、对报送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3 、按设定的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评分;

4 、按绩效考核结果初定绩效等级并按考核分数从高到低评选示范担保机构;

5 、审定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评定结果。

第八条 在绩效考核期间担保机构如果发生重大赔付,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或严重违规操作,

经有关部门通报查处取消示范担保机构评选资格。

第九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具体工作由成都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负责无偿实施。考核结果经市

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会商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成都营管理部等部门后确认。

第十条 示范担保机构确认结果由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确认工作时间为每年 9 月 15 日至 11 月 15 日 。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弄虚作假将取消考核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从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确认工作的工作人员徇私受贿,玩忽职守的,

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为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在综合评价中建立以“担保业绩、风险控制能力、规范运作、无形资产”等四个方面、十二项指标为主

要内容的百分制评审指标体系。

一、 担保业绩 45 分 。

1 、当年累计担保客户数。 10 户及以下,不得分;超过 10 户后,每户 0.3 分,总共不超过 15

分。以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2 、当年累计担保总额。低于 1000 万元部分,不计分;超过 1000 万元后,每 1000 万元 1 分,

总共不超过 25 分。以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3 、为科技创新型、带动就业型、资源环保型、名优品牌型、农业产业化型和出口创汇型六类中小

企业担保占担保总额的 50% 以上的得 5 分;对我市融资试点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 50% 以上的得 5

分;以上两项每低 10% 少得 1 分,不超过 5 分。
二、风险控制能力 20 分。

1 、能提供书面的风险控制制度( 2 分)、内部管理制度( 2 分)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 分),

总共得 6 分;

2 、具有相应的担保专业队伍(法人、高管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得 2

分;业务骨干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得 2 分;员工中 80%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得

3 分)总分 7 分

3 、未发生代偿得 7 分;发生代偿能全额追偿得 7 分,追偿率 80% 的得 5 分,每少 10% 扣1分

三、 规范运作 25 分。

1 、资本规模。低于 1000 万元,不得分;超过 1000 万元后,每 1000 万元 1 分,总共不超过

5 分。以法定验资证明为准。

2 、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得 8 分。未足额提取得 4 分。未提取风险准

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分。

3 、年担保费收入 / 年累计担保额(现阶段)小于或等于 3 %,得 4 分;每增加 1 个百分点,

扣 1 分,直至 5 分扣完为止。

4 、现金比率 80% 以上得 8 分,每低于 10% 扣 1 分,直至扣完 8 分为止。
四、无形资产 10 分。

1 、合作银行总分为 3 分。超过 2 个得 3 分, 1 个得 2 分;以银保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

为准。
2 、社会信誉总分为 5 分。省市有关部门(包括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 4 分;获国

家认证的 5 分。

3 、资金放大倍数 2 分。 3 倍以上 2 分; 2 倍 1 分; 2 倍以下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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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
2007-08-15 00:39:03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

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企[2005]45号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市信用与

担保业协会: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

营水平和担保能力,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

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

      2、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3、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表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doc


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中小企

业局〈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成委办[ 2004 ] 107 号 )

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培育担保机

构担保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 且主要从事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每年考核的担保机构绩效是指上年 7 月 1 日 至当年 6 月 30 日 的担保机构绩效。

第二章 绩效考核对象内容

第四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对象。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 、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没有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违法记录;

3 、按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规定应告事项;
4 、按规定参加信用评级。

第五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

1 、担保业绩;

2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3 、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

4 、担保机构的无形资产。

三、 绩效考核程序

第六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应向负责绩效考核组织提交如下材料:

1 、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申请表 ( 见附件 ) ;

2 、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

3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由银行出具的证明等;

4 、提供上年度或上期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材料;

5 、最近一年的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6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上市,营业收入翻番的证明材料等;

7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确认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审查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
2 、对报送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3 、按设定的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评分;

4 、按绩效考核结果初定绩效等级并按考核分数从高到低评选示范担保机构;

5 、审定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评定结果。

第八条 在绩效考核期间担保机构如果发生重大赔付,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或严重违规操作,

经有关部门通报查处取消示范担保机构评选资格。

第九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具体工作由成都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负责无偿实施。考核结果经市

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会商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成都营管理部等部门后确认。

第十条 示范担保机构确认结果由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确认工作时间为每年 9 月 15 日至 11 月 15 日 。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弄虚作假将取消考核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从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确认工作的工作人员徇私受贿,玩忽职守的,

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成都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为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在综合评价中建立以“担保业绩、风险控制能力、规范运作、无形资产”等四个方面、十二项指标为主

要内容的百分制评审指标体系。

一、 担保业绩 45 分 。

1 、当年累计担保客户数。 10 户及以下,不得分;超过 10 户后,每户 0.3 分,总共不超过 15

分。以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2 、当年累计担保总额。低于 1000 万元部分,不计分;超过 1000 万元后,每 1000 万元 1 分,

总共不超过 25 分。以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3 、为科技创新型、带动就业型、资源环保型、名优品牌型、农业产业化型和出口创汇型六类中小

企业担保占担保总额的 50% 以上的得 5 分;对我市融资试点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 50% 以上的得 5

分;以上两项每低 10% 少得 1 分,不超过 5 分。
二、风险控制能力 20 分。

1 、能提供书面的风险控制制度( 2 分)、内部管理制度( 2 分)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 分),

总共得 6 分;

2 、具有相应的担保专业队伍(法人、高管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得 2

分;业务骨干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得 2 分;员工中 80%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得

3 分)总分 7 分

3 、未发生代偿得 7 分;发生代偿能全额追偿得 7 分,追偿率 80% 的得 5 分,每少 10% 扣1分

三、 规范运作 25 分。

1 、资本规模。低于 1000 万元,不得分;超过 1000 万元后,每 1000 万元 1 分,总共不超过

5 分。以法定验资证明为准。

2 、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得 8 分。未足额提取得 4 分。未提取风险准

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分。

3 、年担保费收入 / 年累计担保额(现阶段)小于或等于 3 %,得 4 分;每增加 1 个百分点,

扣 1 分,直至 5 分扣完为止。

4 、现金比率 80% 以上得 8 分,每低于 10% 扣 1 分,直至扣完 8 分为止。
四、无形资产 10 分。

1 、合作银行总分为 3 分。超过 2 个得 3 分, 1 个得 2 分;以银保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

为准。
2 、社会信誉总分为 5 分。省市有关部门(包括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 4 分;获国

家认证的 5 分。

3 、资金放大倍数 2 分。 3 倍以上 2 分; 2 倍 1 分; 2 倍以下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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