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市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68号)文件的精神,推进全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小额贷款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或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转业退伍军人,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持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向所在地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见附件3)。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职工持有《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军人退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三)认定办法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持证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持证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核实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四)企业申请贴息贷款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除了提供贷款所需文件外,还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五)小企业申请贷款额度及利息
小企业可向经办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六)经办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的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2、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台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财政贴息、呆帐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银行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其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各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贷款手续费补助。
(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于季后5日内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利息回单交所在地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利息回单上报市级金融机构。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借款企业汇总名单、利息回单以及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季度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各市级金融机构将利息回单报送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无误后,由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市财政局申请贴息。
3、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并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情况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贴息资金划拨经办行,由经办行返至借款企业。
4、年度终了后15日内,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填报全市借款贴息企业明细表并报送市财政局。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市财政局审核后,再附每季度国库拨付的贴息资金凭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报送省财政厅和专员办。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以下简称《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
2、年度终了后3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所在地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备上级行。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3、各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经办银行上年度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进行审核后,拨付相当于呆帐损失10%的补偿资金。同时将审核意见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汇总明细表,报送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市有关材料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专员办。
4、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帐,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追偿情况,应将追偿收入的10%交回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将其中50%通过市财政返还省财政。
(三)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
季末后1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季度贷款发放金额及计算出的贷款手续费补助报所在地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复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贷款手续费补助资金。
三、统计报告制度
各金融机构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包括本级及下属机构汇总后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5日之前。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
(一)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辖区内申请贷款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2、做好与有关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3、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小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二)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2、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3、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实到实处。
5、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三)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2、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3、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帐,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4、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六)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统计表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
小企〔2003〕143号)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推进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贷款 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共印100份)
附件1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
日期: 单位:人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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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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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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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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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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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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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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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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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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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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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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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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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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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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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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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失业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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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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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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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灾区优惠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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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军人退伍有效证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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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吸纳持证人员情况 |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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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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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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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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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类型”等项内容根据工商登记证填写
附件2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统计表
二OO 年第 季度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贷款银行
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城市商业银行 |
城乡信用社 |
其他机构 |
合计 |
一、贷款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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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季度贷款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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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季度末本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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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度末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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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发放笔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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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季度贷款发放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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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季度末本年贷款累计发放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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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度末未解除还款责任的贷款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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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贴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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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季度累计应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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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季度累计实际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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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一)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三)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四)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66528687、66528702 唐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