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成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财外〔2010〕142号
各备案担保机构,市旅游骨干企业:
为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10〕18号)和《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外〔2009〕79号)精神,现将我市备案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依法设立,经市金融办批准,在市经信委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考核内容
1、担保业绩;
2、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3、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
4、担保机构的无形资产;
5、担保体系建设。
绩效考核期限:指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担保机构的绩效。
(三)考核程序
1、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受理进行初审,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
2、初审结果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复核;
3、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设定的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4、考核结果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商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营业管理部等部门确认;
5、示范担保机构由各备案担保机构自行申报,按照绩效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评选,经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对外公布,并颁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示范机构”牌匾。
(四)申报资料
1、成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情况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备案证书、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3、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当前银行贷款卡记录或由银行出具的贷款及担保证明等;
4、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贷款担保明细表。科目包括:中小企业全称、合同贷款担保金额、实际贷款担保金额、银担合同签订时间、担保收费金额(见附件3);
5、提供上年度和上期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
6、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告附注)等资料;
7、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考核要求
1、为了解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真实情况,所有备案担保机构均要参加考核,此次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接受考核的担保机构视为备案年审不合格;
2、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在绩效考核期间担保机构如果发生重大代偿或损失以致严重影响其公司经营,或有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经有关部门通报查处取消示范担保机构评选资格。
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50%以上,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没有任何违规失信记录,以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并在市经信委备案的担保机构;
2、按时向市经信委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成财外〔2005〕52号)有关精神,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办法;
3、已按规定动用风险准备金,代偿其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担保损失;
4、申报风险控制奖励担保机构,须为示范担保机构。 2009年未发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或代偿损失不超过年末担保中小企业贷款责任余额的1%,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2009年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2、所代偿的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担保调查、跟踪、审核的相关文件;
5、申请风险控制奖励的担保机构,须为示范担保机构。
(三)补偿标准:对担保机构2009年形成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际代偿损失20%以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实际代偿损失=(担保责任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反担保物变现额
(四)风险控制奖励标准:对有效控制贷款担保风险的担保机构,按其机构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拨付途径:市财政局将审核确认的担保机构和风险控制奖励资金划拨到担保机构税务关系所属地财政局,由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具体拨付至担保机构。
(六)旅游骨干企业贷款担保补偿: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08〕49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将对旅游骨干企业贷款担保费给予补偿。
1、对担保费的补贴实行“先缴后退”的办法,各旅游企业在办理贷款担保时先向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待补贴后再退还企业。
2、旅游企业办理贷款担保后,市中小担保公司持《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等复印件代各旅游企业申报担保费补贴,报经市旅游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3、市财政局通过市旅游局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市中小担保公司,市中小担保公司收到担保费补贴后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给相关旅游企业。
(七)要求
1、担保机构应将获得的全部代偿损失全部转入其风险控制准备金专户;
2、担保机构获得的风险控制奖励可按不超过20%用于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剩余部分转入其风险准备金专户;
3、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三、资料报送时间
各担保机构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请于12月5日前报送至成都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88号国信广场12楼),市担保协会初审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
联系人:市财政局 穆忆红 86645579
市经信委 周 莉 61885821
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 肖 佳 6248850
附件:1、成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情况表
2、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
3、业务统计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