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文件
成经【2009】6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一)适用范围: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列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且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2009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含委贷),且已支付贷款息金。
(二)受理单位:市经委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小组,联系电话:61881586 61886365
(三)申报材料:
1、首次申报提交的材料:
(1)《2009年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贴息申请表》;
点击下载申请表
(2)企业(集团)法人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流动资金贷款及利息有效凭证复印件(包括贷款合同、进账借据、结息单等);
(5)企业当期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二次及以上申报提交的材料:
二次及以上申报的企业,只提供上一期未申报的新贷款合同、借据、结息单等复印件。
(四)贴息标准:对企业在2009年内新增的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以实际贷款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11个重点工业产业中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本产业前5位的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见附件)的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办理程序:每季度末次月1日至20日,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计,经市经委审议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下达贴息资金计划。成都工投集团公司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详见补充通知 点击下载补充通知 点击下载复核和拨款要求 点击下载拨付表 点击下载审批表
二、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
(一)适用范围: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2009年内实现达产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本年内发生的银行贷款(含委贷)。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处,联系电话:61881608。
(三)申报条件: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已竣工投产并支付贷款息金,且实际产量 (按年折算)达到设计产能(依据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批件或可研)。
(四)申报材料:
1、项目投产达产报告和《2009年成都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点击下载申请格式及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项目贷款凭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
(五)项目达产认定办法:以审计的年度(月份)产品的实际产量数据测定,或以专家现场测评的连续正常生产运转2-3个周期的平均产量测定。
(六)贴息标准:按项目贷款实际发生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以实际贷款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11个重点工业产业中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本产业前5位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见附件)的企业所实施的技术改造达产项目,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办理程序:每季度次月1日至20日,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计,经市经委审议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下达贴息资金计划。成都工投集团公司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
三、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政策
(一)适用范围: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的直接融资(不含柜台交易上市)。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融资担保处,联系电话:61881601。
(三)申报条件:2009年在国内外(含境外)首次(或再次)发行股票的,通过重组方式获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工业企业,且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我市工业项目建设。
(四)申报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上年度企业纳税有效证明;
4、企业上市有效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5、通过重组方式获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或发行企业债券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补贴标准:2009年在国内外(含境外)首次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给予500万元补贴;再次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给予400万元补贴;通过重组方式获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发行企业债券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六)办理程序:每季度次月1日至20前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市经委审议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下达直接融资补贴计划。成都工投集团公司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政策
(一)适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60%以上,在相关部门已备案的担保机构。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融资担保处,联系电话:61885821。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低于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2、已动用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贷款担保损失。
(四)补贴标准:对担保机构在2009年对中小工业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20%的补贴。补贴资金存入风险准备金专户。
计算公式:代偿损失补贴=(担保责任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反担保变现额
(五)代偿损失认定:依据银行提供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凭证进行认定。
(六)申报材料: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60%以上相关证明材料;
4、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
5、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每季度末次月1日至20日前由担保机构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达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贴资金计划,由市经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担保机构。
五、贷款担保补贴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为我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60%以上,在相关部门已备案的担保机构在2009年内新增的担保贷款。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融资担保处,联系
电话:61885821 。
(三)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担保费率在3%以下(不含3%)。
(四)申报材料: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6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4、担保合同及收费凭证;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6、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五)补贴标准:按2009年内新增担保贷款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存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专户。
计算公式:新增担保贷款额补贴=(2009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 2008年末在保责任余额)×担保机构补贴(1%)比例
(六)办理程序:每季度末次月1日至20日前由担保机构向市经委申报。经市经委审议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下达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资金计划。成都工投集团公司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担保机构。
六、支持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配套资金政策
(一)适用范围:为我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60%以上,在相关部门已备案的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融资担保处,联系电话:61885821。
(三)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2009年内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一、二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4倍以上、三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2倍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四)申报材料: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3、为工业企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60%以上相关证明材料;
4、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
5、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五)支持标准:对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500万元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注入担保机构资本金。
(六)办理程序:每季度末次月1日至20日前由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向市经委申报。经市经委评估审议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下达担保机构配套资金计划。成都工投集团公司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政策性担保机构。
七、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一)适用范围:在2009年内,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的分行一级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且为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在60%以上,年度增幅在25%以上。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融资担保处,联系电话:61881601 。
(三)申报材料:
1、《2009年金融机构贷款奖励和补贴资金申请表》;
2、为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在60%以上,年度增幅在25%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经人民银行成都营业管理部核准的年度统计报表;
4、申报风险损失补贴的须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并经银行监管部门确认监章。
(四)支持标准:对在2009年内为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比例在60%以上,年度增幅在25%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单笔800万元以下的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20%的补贴。
(五)办理程序:每季度末次月1日至20日前由金融机构向市经委申报。经市经委审议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下达金融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计划。成都工投集团公司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金融机构。
八、解决中小企业应急资金政策
(一)适用范围:2008年实现赢利,无不良信用记录,订单保持同比增长,担保、金融机构有担保贷款意向,且列入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名单的中小工业企业。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融资担保处,联系电话:61881601。
(三)申报材料:
2、定单(合同)复印件;
3、担保、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贷款意向通知书。
(四)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贷款期间,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应急周转资金拆借,期限不超过3个月。获得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承担30%的利息,余下70%利息企业可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五)办理程序: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中小担、市小担和相关金融机构联合审定。市中小担或市小担在下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拆借手续。
九、支持诚信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一)适用范围:有订单、有成长性、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在保中小工业企业。
(二)受理单位: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6271680。
(三)申报材料:
1、定单(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上年度企业纳税有效证明;
3、信用担保申请;
4、评级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四)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增量部分给予100万元以下的免反担保措施的信用担保支持。
(五)办理程序:每季度末次月1日至20前由企业向市中小担申报,市经委、市中小担、金融机构联合审定,市中小担在下达信用担保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免担保手续。
十、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政策
(一)适用范围:在2009年内,工业集中发展区(含工业点)已列入《2009年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计划》的在建项目新增的一年期以上银行贷款。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园区处,联系电话: 61886232。
(三)申报材料:
2、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材料;
3、新增贷款合同、进账凭证、银行付息凭证。
(四)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按2009年内新增贷款实际发生的息金给予20%的贴息;单个工业集中发展区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办理程序:每季度末次月1日至2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经市经委审议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下达贴息资金计划。成都工投集团公司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一、工业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2009年内,符合“一区一主业”产业规划,且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建设或经批准在园区外独立选址建设,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业项目。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重大项目处,联系电话:61881615。
(三)申报《认定书》材料:
1、《工业项目享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申请表》;
点击下载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环评、规划、国土等报建相关文件复印件;
4、企业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支持标准:在2009年内,对符合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业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办理程序:由项目业主报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经委申报工业项目认定。市经委审核认定后出具《认定书》。项目业主持《认定书》到人防部门申办减半收取人防费,其中,五城区和高新区的企业在市政务中心市人防办窗口申办,其他区(市)县企业在当地政务中心人防部门窗口申办。
十二、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符合“一区一主业”产业规划,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2009年有房地产抵押行为的工业企业。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重大项目处,联系电话:61881615。
(三)申报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房地产抵押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的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当地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五)办理程序:企业报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经委申报工业企业房地产抵押认定。市经委审核后出具《认定书》。企业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申办减半收取房地产抵押手续费,其中,五城区和高新区的企业在成都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申办,其他区(市)县企业向当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申办。
十三、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补贴政策
(一)适用范围:在2009年内,新签约引进的自有资金投资在2亿元以上(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符合“一区一主业”产业规划,且在工业集中发展区或经批准在园区外独立选址并已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
(二)受理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重大项目处,联系电话:61881615。
(三)申报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自有资金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环评、规划、国土等报建相关文件复印件;
5、基础设施和厂房建设合同,土地、设备购置合同及资金支付凭证等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支持标准: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5‰给予项目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办理程序:每季度末次月1日至2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投促委进行初审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经市经委审议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下达补贴资金计划。成都工投集团公司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
十四、其它
(一)享受政策原则。对已享受国家、省政策支持的同一企业(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骗(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在“成都工业”网下载。
成府发【2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