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关于开展2010年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09-13 15:59:51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备案担保机构及企业服务机构:
    为做好2010年我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11〕121号)精神,现将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项目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奖励
    (二)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奖励
    (三)贷款担保保费补贴和风险代偿
    (四)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扶持奖励
    (五)融资代理服务机构奖励
    三、申报要求:
    所有项目申报业务补助的时间为2010年度。各区(市)县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必要时,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抽查。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请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依序装订成册,向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于2011年9月23日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申报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内容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申报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内容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奖励
(一)申报条件:
银行(含分行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或支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我市微型企业提供了小额贷款。
(二)申报材料:
1、银行及小额贷款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附件1);
2、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银行提供);金融办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
3、贷款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
5、成都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6、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奖励标准: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年度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依法设立的,并报市经信委备案的会员制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并按规定向市经信委报送信息及统计报表;
3、年度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担保收费在3%以下。
(二)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附件3);
(2)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合作银行或合作单位对融资担保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须提供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相关合同及履行凭证;
 (4)受保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5)2010年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担保余额变动表);
    (6)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或等级证书;
    (7)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奖励标准:给予注册资本5%的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担保保费补贴和风险代偿
(一)申报条件:依法设立的,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并报市经信委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为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25%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按规定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及统计报表;
3、担保收费在3%以下,担保代偿率低于2%;
4、已按规定动用了风险准备金,且代偿其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损失(此要求为申报风险代偿的担保机构)。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担保机构申请扶持微型企业奖励、补偿登记表(附件3)
2、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相关合同及履行凭证;
4、受保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担保收费凭证;
5、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担保调查、跟踪、审核、保后监管的相关文件(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需提供);
6、2010年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担保余额变动表);
7、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或等级证书;
8、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补助标准: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2%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形成的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可按其代偿损失20%以内,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四、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扶持奖励
(一)申报条件。专门为微型企业融资增信服务设立的资金池达到300万元以上,推广“社区金融”和“资金池”等新型融资模式。
1、每年服务的微型企业在30户以上;
2、采用资金池增信或微型企业互联互保增信的融资服务;
3、经认定的其他创新融资担保模式。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微型企业创新融资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4);
2、经认定备案的区(市)县融资平台公司;
3、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4、贷款合同及利率凭证复印件;
5、成都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6、受保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
7、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
8、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五、融资代理服务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专门从事贷款代理、担保代理、创投及私募资金引入代理、民间借贷中介等各类融资代理服务机构,接受政府部门指导,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经申请备案,考核认定。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超过20万元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规定报表;
3、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代理服务在2000万元以上,代理服务费率在1.5%以下。
(二)申报材料
1、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附件5);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
4、成都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5、受保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
6、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
7、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奖励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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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09-13 15:59:51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备案担保机构及企业服务机构:
    为做好2010年我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11〕121号)精神,现将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项目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奖励
    (二)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奖励
    (三)贷款担保保费补贴和风险代偿
    (四)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扶持奖励
    (五)融资代理服务机构奖励
    三、申报要求:
    所有项目申报业务补助的时间为2010年度。各区(市)县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必要时,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抽查。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请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依序装订成册,向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于2011年9月23日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申报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内容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申报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内容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奖励
(一)申报条件:
银行(含分行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或支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我市微型企业提供了小额贷款。
(二)申报材料:
1、银行及小额贷款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附件1);
2、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银行提供);金融办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
3、贷款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
5、成都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6、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奖励标准: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年度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依法设立的,并报市经信委备案的会员制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并按规定向市经信委报送信息及统计报表;
3、年度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担保收费在3%以下。
(二)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附件3);
(2)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合作银行或合作单位对融资担保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须提供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相关合同及履行凭证;
 (4)受保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5)2010年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担保余额变动表);
    (6)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或等级证书;
    (7)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奖励标准:给予注册资本5%的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担保保费补贴和风险代偿
(一)申报条件:依法设立的,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并报市经信委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为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25%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按规定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及统计报表;
3、担保收费在3%以下,担保代偿率低于2%;
4、已按规定动用了风险准备金,且代偿其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损失(此要求为申报风险代偿的担保机构)。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担保机构申请扶持微型企业奖励、补偿登记表(附件3)
2、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相关合同及履行凭证;
4、受保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担保收费凭证;
5、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担保调查、跟踪、审核、保后监管的相关文件(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需提供);
6、2010年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担保余额变动表);
7、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或等级证书;
8、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补助标准: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2%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形成的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可按其代偿损失20%以内,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四、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扶持奖励
(一)申报条件。专门为微型企业融资增信服务设立的资金池达到300万元以上,推广“社区金融”和“资金池”等新型融资模式。
1、每年服务的微型企业在30户以上;
2、采用资金池增信或微型企业互联互保增信的融资服务;
3、经认定的其他创新融资担保模式。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微型企业创新融资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4);
2、经认定备案的区(市)县融资平台公司;
3、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4、贷款合同及利率凭证复印件;
5、成都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6、受保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
7、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
8、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五、融资代理服务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专门从事贷款代理、担保代理、创投及私募资金引入代理、民间借贷中介等各类融资代理服务机构,接受政府部门指导,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经申请备案,考核认定。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超过20万元以上;
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规定报表;
3、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代理服务在2000万元以上,代理服务费率在1.5%以下。
(二)申报材料
1、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附件5);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
4、成都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5、受保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
6、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包括附注报告);
7、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三)奖励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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