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各备案担保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财金〔2013〕97号)要求,现就2013年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申请免税需报送的材料
(一)封面(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材料);
(二)担保机构免税申请报告;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软件自动生成);
(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六)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证书和报告(复印件);
(八)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九)2012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打印)。
(十)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担保机构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进行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税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级担保机构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申报。
(二)担保机构申报工作采用软件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1、软件申报。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上点击“担保机构免税申报”,下载“机构版申报软件”,安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2、纸质材料申报。需上报的纸质材料按以下统一标准进行装订:
(1)封面材质使用蓝色皮纹纸;
(2)申请材料按照顺序装订,不同材料类别之间用蓝色A4纸分隔,并在蓝红色纸上注明材料序号和类别;
(3)申请材料一律采用胶装。
(三)请于
四、联系方式
成都市经信委财经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周莉
联系电话:61885821
成都市地税局流转税处 廖磊
联系电话:87786794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