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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2016-05-24 15:07:51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61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5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提高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能力。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鼓励机构兼并重组、做精做强,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严守风险底线。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形成以市再担保公司为业务引领,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分支,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覆盖全市各区县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70%

 

  二、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三)壮大资本实力。

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市场化持续补充机制,探索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支持通过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对市再担保公司和主要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国资、财政出资与市场化渠道相结合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鼓励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重庆证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能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担保主业,结合自身特点,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担保业务,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力争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75%。打造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龙头担保机构,发挥规模优势和引领作用。市三峡担保公司要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市小微担保公司要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等担保业务;重庆兴农担保公司、市农业担保公司要着力于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进一步做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等业务;重庆进出口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外向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乡镇企业担保、文化担保、旅游担保、交通担保、科技担保等机构要结合特定领域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各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科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市国资委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取消或降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户数、担保费率等体现政策性和社会效益的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与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对暂不取消盈利要求的,要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分账核算。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金融办等部门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有关主管部门)

 

  三、创新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

(六)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发展壮大。

在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之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在市场化较高的领域创新发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形成适度错位、适度竞争的良好格局。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担保公司,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发展以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全牌照、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实现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七)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创新业务。

  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体制机制灵活等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进行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债券担保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稳妥发展互联网融资担保等新型担保业务,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四、完善再担保体系和补偿机制

(八)切实发挥再担保功能。

市再担保公司要突出政策性、专注性和特殊性的特点,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完善再担保体系成员评价标准和合作模式,形成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机制,推进以业务或股权为纽带,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机构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切实履行再担保分险、增信、规范、引领的职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再担保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推进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试点。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代偿补偿机制。上述两项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等部门研究制定。各区县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重庆银监局、市再担保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十)落实担保费补贴政策。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担保费补贴工作,重点支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有关税收政策,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冲减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

(十二)规范抵(质)押登记。

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质)押登记的,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有关登记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六、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

(十三)鼓励银担互利互惠合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和深化银担合作。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合作银行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促进形成相互信任的稳定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市再担保公司)

(十四)优化合作环境。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支持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客观、专业的参考依据。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十五)加强风险处置协同力度。

  在处置业务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沟通和统筹,协调一致寻求解决措施,并提前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区别对待,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科学运用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以及资产重组等手段,努力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不能简单抽贷、断贷甚至恶意转嫁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有效实施行业监管

(十六)推行机构分类监管。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监管评价,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情况与监管评价挂钩,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达到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金额放大倍数、业务拓展、资金运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评价结果低于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监管约谈、限制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监管措施,督促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行业风险防控。

进一步落实主监管员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和重点关注机构的监管,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严格遵守资本金管理、业务集中度、关联担保、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审慎性监管规定。认真做好融资担保机构市场退出期间的担保责任后续处理和风险化解工作。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发生单体风险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处置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十八)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产能过剩和国家调控行业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资质较差、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合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利息贷款提供担保。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上限。(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融资担保业协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九)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升级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监管部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监测研判能力。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工作,加快建立信用评级发布和信息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二十)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业协会自律、维权、服务功能,在行业自律、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维权、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融资担保业协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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