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日前,河南省金融办印发《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对融资担保及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退出、资格撤销、吊销等几种情况退出明确了程序。
1.属地监管部门将拟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一并告知当事人,责令其上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属地监管部门将拟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意见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监管部门复核,并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在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告之前,通过市、县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省政府金融办将举行听证会。
4.省政府金融办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后,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市县监管部门将省政府金融办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通知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河南)记入企业名下。
6.《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融资担保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直至责任解除,但不得继续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7.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若需将公司予以注销,须按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被取消的,监管部门工作程序比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程序办理。
最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