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09-30 09:45:56

最新资讯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28号)有效期已届满。为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市国资委重新制定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二、主要特点
一是权责边界更加清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融资及担保活动中的职能职责。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施全方面全过程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是融资及担保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着力提升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
二是监督管理更加全面。《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新增了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融资必要性和资金投放论证、禁止性融资行为、担保实施机制、担保规模比例、禁止性借款行为、资金效益提升、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等一系列规定,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监督管理更加系统,有利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融资、担保和借款业务。
三是风险防范更加有力。《办法》进一步突出了债务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了资产负债率约束、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债务及担保风险信息前置报告等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了融资及担保事项事前计划、事中动态监管、事后分析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实现了融资事项“融、用、管、还”全过程管理,融资计划制定、实施前评估、方案确定、决策实施、资金使用、风险控制等节点形成闭环;设定了担保事项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担保风险分类管控等应对措施;扩大了资金拆借禁止范围,防止资金流向低效无效资产,防范资金损失风险。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融资监督管理、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和融资及担保事项分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为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明确了在融资及担保活动中,市国资委的监管职责和市属国有企业的主体职责。市国资委立足强监管、防风险,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指导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审核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等事项,实施全程全面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构建“融入、使用、管理、偿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及担保管理体系,制定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规范融资决策流程,强化融资及担保风险管控、落实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刚性约束,建立融资及担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融资及担保风险信息报告机制,规范开展融资担保活动,切实防范化解融资风险。
第三章为融资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融资业务的程序,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等实施步骤,涵盖编制年度融资计划、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融资方案确定、决策实施、风险控制等具体事项;并对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事项的审批程序及呈报要件进行明确,同时对企业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融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为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主要方式,担保业务实施机制,可提供担保规模比例、可担保的对象以及按出资(持股)比例分类实施担保。也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可提供借款的对象,以及按出资(持股)比例分类实施借款业务;同时,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新增两项借款禁止行为,控制资金风险。
第五章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事后监督管理、问题整改、责任处理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效力相关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市属金融企业及主营业务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企业和市属企业上市公司融资及担保活动,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禁止事项。为有效加强债务风险管控,《办法》新增以下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严禁开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业务。
(三)关于担保规模比例。为切实加强担保事项的管理,《办法》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防范企业超担保能力提供担保。担保规模按照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统计。
(四)关于施行时间。鉴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28号)已于2021年12月9日有效期届满,过渡期较长,根据工作需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 读 人:张武平
联系电话:028—61885725


— END —


信息来源: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郑小毛

审核: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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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二、主要特点
一是权责边界更加清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融资及担保活动中的职能职责。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施全方面全过程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是融资及担保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着力提升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
二是监督管理更加全面。《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新增了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融资必要性和资金投放论证、禁止性融资行为、担保实施机制、担保规模比例、禁止性借款行为、资金效益提升、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等一系列规定,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监督管理更加系统,有利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融资、担保和借款业务。
三是风险防范更加有力。《办法》进一步突出了债务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了资产负债率约束、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债务及担保风险信息前置报告等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了融资及担保事项事前计划、事中动态监管、事后分析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实现了融资事项“融、用、管、还”全过程管理,融资计划制定、实施前评估、方案确定、决策实施、资金使用、风险控制等节点形成闭环;设定了担保事项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担保风险分类管控等应对措施;扩大了资金拆借禁止范围,防止资金流向低效无效资产,防范资金损失风险。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融资监督管理、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和融资及担保事项分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为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明确了在融资及担保活动中,市国资委的监管职责和市属国有企业的主体职责。市国资委立足强监管、防风险,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指导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审核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等事项,实施全程全面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构建“融入、使用、管理、偿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及担保管理体系,制定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规范融资决策流程,强化融资及担保风险管控、落实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刚性约束,建立融资及担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融资及担保风险信息报告机制,规范开展融资担保活动,切实防范化解融资风险。
第三章为融资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融资业务的程序,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等实施步骤,涵盖编制年度融资计划、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融资方案确定、决策实施、风险控制等具体事项;并对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事项的审批程序及呈报要件进行明确,同时对企业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融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为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主要方式,担保业务实施机制,可提供担保规模比例、可担保的对象以及按出资(持股)比例分类实施担保。也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可提供借款的对象,以及按出资(持股)比例分类实施借款业务;同时,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新增两项借款禁止行为,控制资金风险。
第五章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事后监督管理、问题整改、责任处理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效力相关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市属金融企业及主营业务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企业和市属企业上市公司融资及担保活动,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禁止事项。为有效加强债务风险管控,《办法》新增以下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严禁开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业务。
(三)关于担保规模比例。为切实加强担保事项的管理,《办法》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防范企业超担保能力提供担保。担保规模按照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统计。
(四)关于施行时间。鉴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28号)已于2021年12月9日有效期届满,过渡期较长,根据工作需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 读 人:张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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