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通知》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要注重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发挥现有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竞争优势,形成当地若干个为中小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的“拳头产品”,为不同产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打造层次化、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开拓和成熟。
同时,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首先选取部分中小企业集中的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园区、开发区开展金融服务合作推进工作,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通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将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努力推动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以“千户诚信中小企业培植计划”等信用工作为突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的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