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在年底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通知》要求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强化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在年底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通知》要求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强化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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