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1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服务三大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委办〔2008〕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担保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2008年底,全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125亿元;到2010年底,全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180亿元。
(二)2008年底,全市19个区(市)县和高新区全面完成政策性担保机构组建工作,1亿元中小企业担保引导性资金全部配套到位;到2010年,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共同发展,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
1、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四是在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2、培育发展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格局。
3、各级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担保机构,除少数专门承担政策性担保职能外,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商业可持续原则进行企业化运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经办具体的担保业务。政策性担保资金要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运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创新担保服务
1、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
(1)市政府确定的十一大产业集群企业(电子信息、光电光伏、汽车、航空航天、生物医药、食品、石化、冶金建材、家具、制鞋、装备制造);
(2)与大企业、大集团,重大产业化项目配套的中小企业;
(3)工业集中发展区(一区一主业)的中小企业;
(4)列入规模以下到规模以上培育名单的中小企业。
2、创新担保产品
(1)园区内暂未办到土地证的企业,经区(市)县政府承诺,各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应给予担保支持。
(2)列入规下到规上培育名单的中小企业,经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在BBB以上的企业,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可视企业情况给予100万元以下的免反担保措施的信用担保支持。
(3)与大企业、大集团、重大产业化项目配套的中小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各类担保机构采用以合同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支持。
(4)产品市场销售良好,年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超过3次的企业应给予仓单质押的担保支持。
(5)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各类担保机构应给予专利质押的担保支持。
(6)对装备先进的中小企业,各类担保机构应给予设备质押的担保支持。
(7)各类担保要积极开展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等业务品种,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三)积极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1、进一步完善《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2、切实贯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07〕20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8〕5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民营担保机构的奖励政策和各类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及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担保机构申请享受15%所得税率优惠政策的通知》(川企办〔2007〕115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帮助担保机构争取相关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4、按成办发〔2004〕107号文件规定,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在办理产权方面,担保机构享有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国土、工商、房管、交管等部门应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对担保机构进入司法程序的担保贷款,政府和法院应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司法执行力度,努力降低担保机构代偿损失。
5、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力和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双方要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为减轻企业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应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地方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各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和合作。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四)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市信用与担保协会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加强信息和业务交流,协调组织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同时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推动我市担保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