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关于申报四川省旅游担保试点单位的通知
2008-09-28 00:09:25


 

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文件精神,尽快恢复我省旅游产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和四川省旅游局决定选择一批运作规范、讲信用、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开展旅游担保服务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做好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川企发〔2008〕2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对旅游产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担保支持。同时对符合文件要求、自愿申请四川省旅游担保试点单位的担保机构,请于10月8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市经委融资担保处。

联 系 人:周莉

联系电话:61885821

 

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做好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担保  旅游  通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1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旅游局

关于做好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局(经委)、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尽快恢复我省旅游市场,振兴旅游产业。经研究,决定通过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恢复重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旅游担保业务的品种范围

(一)旅行社、星级饭店、客运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的银行贷款担保。

(二)旅游景点、旅游项目的融资担保。

(三)旅游保函担保。担保机构以出具保函的方式向旅游企业预定房间、包机、饮食等,取代原现金缴存定金的方式,减轻旅行社现金周转压力的担保品种。

(四)出境旅游个人财产担保。

 二、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在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担保机构。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资金80%以上。

(三)经人行、四川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等级在BBB以上。

(四)公司具有专业团队,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无不良记录。

(五)按规定提取各类风险准备金,风险控制能力强,代偿率不超过1%。

三、金融、担保机构支持旅游产业的融资服务

      (一)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银监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川企发〔2008〕12号)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旅游产业应执行优惠利率;在向旅游产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金融机构不收或少收担保机构保证金,担保机构也将不收或少收取企业保证金;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程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二)担保机构应开辟融资担保绿色通道,简化担保手续,缩短程序,提高审保效率,做到特事特办,高效办结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对旅游产业担保费的收取,要在国家规定银行利率百分之五十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鼓励区域性财政全部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下浮。

     四、政策扶持

      (一)鼓励支持担保机构参与旅游产业的灾后恢复重建,协调相关部门改善旅游产业的担保环境。

      (二)在中小企业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支持为旅游产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有条件的市州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对申请担保贷款的旅行社、星级饭店、客运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及景点和项目,应给予贴息和贴担保费。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

(一)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和四川省旅游局共同确定一批有实力、讲信用、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担保机构,开展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服务。

(二)担保机构必须加强自律,规范担保行为。

规范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只能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为基础上下浮动。除收取担保费外,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规范收取保证金。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程度收取一定履约保证金,但不得超过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交存的保证金数额。

 按规定提取“两金”。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

 (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如发现担保机构存在乱收费和其他违规行为的,要限期纠正。对严重违规或违法的担保机构,吊销备案证,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旅游担保试点单位的申报

(一)申请旅游担保资格的担保机构,由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级担保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旅游局进行申报。担保机构须在10月10日前进行申报,并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套:

      1、担保机构备案证;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公司验资报告;

      6、信用评级报告;

      7、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

(二)各地旅游局在10月10日前组织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旅游企业进行试点单位的申报,初审后上报四川省旅游局。

(三)四川省中小企业局与四川省旅游局将从申报企业中共同选定一批单位,开展旅游担保服务试点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王之佼 高薇

 电话:028-87330290 87365115

 四川省旅游局:陈彦华

电话:028-86702872

本意见自印发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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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四川省旅游担保试点单位的通知
2008-09-28 00:09:25


 

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文件精神,尽快恢复我省旅游产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和四川省旅游局决定选择一批运作规范、讲信用、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开展旅游担保服务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做好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川企发〔2008〕2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对旅游产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担保支持。同时对符合文件要求、自愿申请四川省旅游担保试点单位的担保机构,请于10月8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市经委融资担保处。

联 系 人:周莉

联系电话:61885821

 

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做好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担保  旅游  通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1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旅游局

关于做好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局(经委)、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尽快恢复我省旅游市场,振兴旅游产业。经研究,决定通过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恢复重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旅游担保业务的品种范围

(一)旅行社、星级饭店、客运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的银行贷款担保。

(二)旅游景点、旅游项目的融资担保。

(三)旅游保函担保。担保机构以出具保函的方式向旅游企业预定房间、包机、饮食等,取代原现金缴存定金的方式,减轻旅行社现金周转压力的担保品种。

(四)出境旅游个人财产担保。

 二、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在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担保机构。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资金80%以上。

(三)经人行、四川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等级在BBB以上。

(四)公司具有专业团队,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无不良记录。

(五)按规定提取各类风险准备金,风险控制能力强,代偿率不超过1%。

三、金融、担保机构支持旅游产业的融资服务

      (一)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银监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川企发〔2008〕12号)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旅游产业应执行优惠利率;在向旅游产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金融机构不收或少收担保机构保证金,担保机构也将不收或少收取企业保证金;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程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二)担保机构应开辟融资担保绿色通道,简化担保手续,缩短程序,提高审保效率,做到特事特办,高效办结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对旅游产业担保费的收取,要在国家规定银行利率百分之五十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鼓励区域性财政全部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下浮。

     四、政策扶持

      (一)鼓励支持担保机构参与旅游产业的灾后恢复重建,协调相关部门改善旅游产业的担保环境。

      (二)在中小企业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支持为旅游产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有条件的市州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对申请担保贷款的旅行社、星级饭店、客运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及景点和项目,应给予贴息和贴担保费。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

(一)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和四川省旅游局共同确定一批有实力、讲信用、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担保机构,开展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服务。

(二)担保机构必须加强自律,规范担保行为。

规范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只能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为基础上下浮动。除收取担保费外,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规范收取保证金。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程度收取一定履约保证金,但不得超过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交存的保证金数额。

 按规定提取“两金”。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

 (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如发现担保机构存在乱收费和其他违规行为的,要限期纠正。对严重违规或违法的担保机构,吊销备案证,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旅游担保试点单位的申报

(一)申请旅游担保资格的担保机构,由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级担保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旅游局进行申报。担保机构须在10月10日前进行申报,并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套:

      1、担保机构备案证;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公司验资报告;

      6、信用评级报告;

      7、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

(二)各地旅游局在10月10日前组织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旅游企业进行试点单位的申报,初审后上报四川省旅游局。

(三)四川省中小企业局与四川省旅游局将从申报企业中共同选定一批单位,开展旅游担保服务试点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王之佼 高薇

 电话:028-87330290 87365115

 四川省旅游局:陈彦华

电话:028-86702872

本意见自印发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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