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关于2009年成都市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查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信用服务、融资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四)增量流动资金贴息及其他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服务补贴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第七条(支持标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和贷款贴息的额度,单个项目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业务
1、创业服务业务。以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的初创企业为重点对象,提供的创业综合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单个管理咨询服务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市场拓展服务业务。中小企业参加市级部门和认定的行业组织统一组织的全国性重要展销活动,给予展位费的50%和统一的装修费、组团组织费补贴,一次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培训服务业务。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得到全额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相关培训费用。
5、信用服务业务。开展中小企业诚信建设活动和信用评级服务按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且不得最高超过2000元。
(三)其他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誉良好、近两年无违规行为;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服务机构必须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经根据有关认定标准组织专家认定。
第九条(申报程序)市属单位或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单位向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并抄报市财政局;区(市)县所属单位或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单位向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并抄报市财政局。由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条(申报资料)申请单位(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
(二)按项目类别如实填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有关情况表》(待制);
(三)项目建设和服务项目合同复印件及履约凭证;
(四)项目实施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审批)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评审结论,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企业),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要组织验收,并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政策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贯彻措施) 区(市)县财政局和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