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9-09 00:02: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文件

工信厅企业【2009185


 

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建[2004]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助标准

(一)培训服务

1、培训内容:中央政策(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十大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行业发展及市场变化应对策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创业知识和技能,工商管理知识等。

2、培训对象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兼顾创业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3、培训方式以短期集中面授为主,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的培训人数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800人,其它省(直辖市)不超过600人,计划单列市不超过300人。

4、培训服务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我部(中小企业司)备案的地方培训机构,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机构承担。网络远程培训、清华大学举办中小企业经营者MBA一年期培训班,由我部(中小企业司)统筹安排。

5、培训服务资助标准。培训服务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费用。地方机构举办的培训,其学员的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中央机构举办的培训,其学员的食宿费原则上不予补贴。每个企业参加同一项培训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该市区内学员的住宿费不予补助。

(二)创业服务

创业服务支持重点:一是对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二是对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创办未满三年的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创业服务项目的机构不超过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创业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三)信用服务

信用服务支持重点:一是支持省级中心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数据更新、管理系统维护;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宣传推介等诚信活动。信用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

(四)管理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支持重点:一是轻工、纺织等十大振兴行业中小企业的基础管理、战略管理等咨询服务;二是产业集群的发展战略规划咨询服务。2009年支持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新疆、大连、宁波等地区开展上述管理咨询服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申请管理咨询补助项目不超过5项。

管理咨询服务按管理咨询合同金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不超过服务机构实际收费额。

(五)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支持重点:一是支持开展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二是支持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开展的大学生网上招聘、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网上宣传、中小企业信息采编等活动;三是支持中德、中韩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信息服务。承担省级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工作的信息服务机构,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限定1个),并报我部(中小企业司)备案。信息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开展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业务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资助申请报告,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915日前上报我部(文件一式六份,各项服务业务所附项目资料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中央所属单位于915日前向我部提交资助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同时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央所属单位将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2)和各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34567)的电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sme@sme.gov.cn。此外,培训项目需将有关资料录入到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三)注意事项

1、各地方所属单位和中央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资助多项服务业务的,应在同一个资助申请报告中提出,文件后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表式参照附件2)。

2、自编专项补助资金名称、分散上报各项服务业务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务,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超出支持范围的服务业务,不予补助。本年度已经得到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二)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联系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化的,请将新联系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电话、传真号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95日前传真至我部(中小企业司政策规划处)。

(三)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附件:

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资料要求

2、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6、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7、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8、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

9、创业服务项目有关情况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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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9-09 00:02: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文件

工信厅企业【2009185


 

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建[2004]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助标准

(一)培训服务

1、培训内容:中央政策(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十大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行业发展及市场变化应对策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创业知识和技能,工商管理知识等。

2、培训对象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兼顾创业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3、培训方式以短期集中面授为主,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的培训人数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800人,其它省(直辖市)不超过600人,计划单列市不超过300人。

4、培训服务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我部(中小企业司)备案的地方培训机构,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机构承担。网络远程培训、清华大学举办中小企业经营者MBA一年期培训班,由我部(中小企业司)统筹安排。

5、培训服务资助标准。培训服务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费用。地方机构举办的培训,其学员的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中央机构举办的培训,其学员的食宿费原则上不予补贴。每个企业参加同一项培训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该市区内学员的住宿费不予补助。

(二)创业服务

创业服务支持重点:一是对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二是对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创办未满三年的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创业服务项目的机构不超过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创业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三)信用服务

信用服务支持重点:一是支持省级中心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数据更新、管理系统维护;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宣传推介等诚信活动。信用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

(四)管理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支持重点:一是轻工、纺织等十大振兴行业中小企业的基础管理、战略管理等咨询服务;二是产业集群的发展战略规划咨询服务。2009年支持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新疆、大连、宁波等地区开展上述管理咨询服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申请管理咨询补助项目不超过5项。

管理咨询服务按管理咨询合同金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不超过服务机构实际收费额。

(五)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支持重点:一是支持开展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二是支持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开展的大学生网上招聘、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网上宣传、中小企业信息采编等活动;三是支持中德、中韩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信息服务。承担省级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工作的信息服务机构,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限定1个),并报我部(中小企业司)备案。信息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开展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业务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资助申请报告,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915日前上报我部(文件一式六份,各项服务业务所附项目资料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中央所属单位于915日前向我部提交资助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同时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央所属单位将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2)和各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34567)的电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sme@sme.gov.cn。此外,培训项目需将有关资料录入到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三)注意事项

1、各地方所属单位和中央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资助多项服务业务的,应在同一个资助申请报告中提出,文件后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表式参照附件2)。

2、自编专项补助资金名称、分散上报各项服务业务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务,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超出支持范围的服务业务,不予补助。本年度已经得到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二)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联系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化的,请将新联系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电话、传真号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95日前传真至我部(中小企业司政策规划处)。

(三)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附件:

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资料要求

2、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6、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7、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8、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

9、创业服务项目有关情况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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