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成企[2009]56号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担保机构:
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企办(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省中小企业局、省地税局将继续开展免征营业税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申请免税资格需报送的材料
(一)担保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担保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五)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六)经审计的2009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七)2009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
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局进行申报,省级担保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税局申报。担保机构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同时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页上下载免费申报软件材料进行电子版本的申报。
请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 2010年1月8日前 将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和电子文档报至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
联系人及电话:
成都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 周 莉 胡建军
电话:028-61885821
成都市地税局流转税处 廖 磊
电话:028-87786794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