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文件成经〔2010〕166号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
4、拥有5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管理咨询经验取得管理咨询师(或高级管理咨询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5、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运行状况良好;
6、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客户投诉、法律纠纷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管理咨询机构申请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认定申请书(附件);
2、服务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3、咨询服务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5、工作业绩或服务案例材料;
6、参加国际、国内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7、机构曾获得的荣誉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 管理咨询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1、管理咨询机构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
2、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管理咨询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市经委(中小企业局)认可的专家评审组对所申报管理咨询机构资料进行初审或到现场审查。
4、专家组初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市经委(中小企业局)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批复,认定的管理咨询机构列入管理咨询机构备选库。
第八条 扶持与管理
1、对认定的管理咨询机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宣传,并向中小企业推荐和支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
2、对认定的管理咨询机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可委托承担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对其开展的咨询服务业务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3、认定的管理咨询机构应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承诺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
4、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对认定的管理咨询机构服务绩效每年考核一次,并建立信用档案;对中小企业服务成绩显著的管理咨询机构授予“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被认定的管理咨询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4、不接受监督及评估的;
5、二次以上被中小企业投诉并被查实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中小企业 咨询机构 认定 办法 通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印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