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成都市中小企业局
成都市地税局
关于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担保机构:
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企办(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省中小企业局、省地税局将继续开展免征营业税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申请免税资格需报送的材料
(一)担保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担保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五)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六)经审计的2009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七)2009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
正在营业税免税期中及2010年年初已刚申报的担保机构可不予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局进行申报,省级担保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税局申报。担保机构须严格按照《通知》中申报资料的要求和顺序包装好申报材料,并同时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页上下载免税申报软件进行电子版本的申报。
请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0年7月8日前将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和电子文档报至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
联系人及电话:
成都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 胡建军
电话:028-61885821
成都市地税局流转税处 廖 磊
电话:028-87786794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填表日期:
担保机构名称(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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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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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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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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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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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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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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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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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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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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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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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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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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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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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业 人 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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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担保费率(%)浮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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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完整财务年度担保和财务情况 |
市、州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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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企业 户数(户) |
当年担保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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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
中小企业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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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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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 金额(万元) |
当年担保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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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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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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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与代偿(万元) |
提取各类准备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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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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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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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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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 (万元)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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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
其中:担保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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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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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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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纳 税 (万元) |
营 业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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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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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