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川府金发【2010】16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加快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金融主管部门)
为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省政府下发了《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将原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延至
一、注册资本金规范要求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应满足最低资本仅要求。其中:在市(州)内经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二、注册资本金托管及使用规范要求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与合作银行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并有合作银行出具的资本金托管余额对账单或进账单等资本金托管到位的辅证材料。资本金(包括存入保证金)原则上要求全额托管,却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应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应提供相关证明,并承诺到期后托管),以及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外投资总额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必须规范收回并进入托管账户。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应由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并承诺担保到期确保后收回托管。
三、业务规范要求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扣除其他其他投资后余额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生活公共利益,不得吸收存款和集资,不得发放贷款及对外融资,不得受托投资和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规范要求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相关专业知识。
担保公司的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总监、及分公司总经理等)不得在其他经济实体兼职;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凡不符合上述相关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市(州)政府金融办(金融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达到要求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上报材料中明确表述“经审查资料真实”字样,并于2011年2月底之前完成对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备案初审及申报工作。
附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备案上报材料目录
2.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备案)审查、审批表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备案上报材料目录
(一)上报材料目录
(二)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及申请
(三)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备案)审查、审批表。
(四)备案申请书及公司简介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
(七)公司上年度审计财务报表
(八)资本金托管协议(如托管金额与注册资金不一致,要提供保证金、代偿等合理用途和依据)
(九)与银行业务合作协议及担保业务证明(可提供经银行签章的在保余额和客户明细表)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简历及陈述书和承诺书
(十一) 相关整改承诺。
(十二) 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