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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2-04-01 16:29:21
文  号:成办发〔2012〕14号
签发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 签发时间:2012-03-31
    生效时间:2012-03-31
  •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
                                 市发改委

      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我市一些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税费负担重和融资难等问题,为加强财税扶持和金融服务,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发展后劲,现就做好我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发展成本 
      (一)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资金增量部分重点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倾斜。进一步用好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文化专项资金、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扩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市场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金融办)
      (二)各区(市)县要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增加资金规模,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级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四)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事先备案制。(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其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六)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的个人,其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七)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继续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 
      (八)加强税收管理力度。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征管,不断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构建税收管理、服务系统,确保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民的税收服务,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通过多种方式向小微企业深入宣传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便企业及时提出减免税申请。(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九)扩大小微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扩大“金融仓储”试点范围,探索开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对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各类动产,均可用于贷款担保试点。对每年推出2种以上新的涉农抵押担保产品且当年该项新增贷款超过100万元的银行或贷款公司,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鼓励开展企业收入年金抵押贷款以及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鼓励银行或贷款公司通过批发、零售等方式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合理确定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贷款期限,满足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银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单户单笔贷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且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50%的,按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银行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进一步扩大债权市场融资规模。鼓励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等方式融资。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三集融资”提供担保,且担保费低于平均担保费率的,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担保机构担保金额5‰的补贴,给予企业当年融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十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完善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扶持体系,用好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发挥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成都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引导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积极争取成都高新区进入全国“新三板”试点范围,重点加大对创新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推动创新性、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尤其是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优先安排拟上市小微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落实补贴资金,按规定减免或缓缴有关税费,降低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再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的,按其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每户企业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小微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的,按其再融资额的1‰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奖励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进一步充实壮大投融资服务平台,聚集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咨询服务,推进项目和资金的对接;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通过银企对接会、银政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鼓励会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会计、法律咨询、投资顾问、价值评估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十六)进一步精简规范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完善产权评估、流转和登记等制度,为银行和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办理小微企业产(股)权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工商局) 
      (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快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政府政务信息系统和农户信用档案系统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将第三方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小微企业获得政府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网点延伸建设。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具有信贷功能的经营网点,各区(市)县要在规划选址、用地、建设和安防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在二、三圈层工业园区内设立营业网点、有专营团队、单列信贷规模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二圈层)、50万元(三圈层)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大力发展新兴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仓储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备案登记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在相邻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二十)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设立诚信互助资金池、贷款应急互助基金。资金池和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互联互保”、融资担保集合增信、资金应急周转。对吸纳进入资金池或基金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券”,应用银行“信贷工厂”、“统贷统还”等模式实现打包贷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经营业绩较好、内控制度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对开展小微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单笔贷款在20万元以内,按其新增贷款季度平均余额的2%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每户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十二)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按照市场原则给予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安局)
      七、附则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划型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均适用本文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中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上级另有执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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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2-04-01 16:29:21
    文  号:成办发〔2012〕14号
    签发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 签发时间:2012-03-31
    生效时间:20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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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
                                 市发改委

      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我市一些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税费负担重和融资难等问题,为加强财税扶持和金融服务,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发展后劲,现就做好我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发展成本 
      (一)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资金增量部分重点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倾斜。进一步用好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文化专项资金、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扩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市场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金融办)
      (二)各区(市)县要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增加资金规模,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级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四)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事先备案制。(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其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六)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的个人,其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七)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继续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 
      (八)加强税收管理力度。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征管,不断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构建税收管理、服务系统,确保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民的税收服务,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通过多种方式向小微企业深入宣传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便企业及时提出减免税申请。(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九)扩大小微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扩大“金融仓储”试点范围,探索开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对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各类动产,均可用于贷款担保试点。对每年推出2种以上新的涉农抵押担保产品且当年该项新增贷款超过100万元的银行或贷款公司,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鼓励开展企业收入年金抵押贷款以及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鼓励银行或贷款公司通过批发、零售等方式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合理确定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贷款期限,满足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银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单户单笔贷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且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50%的,按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银行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进一步扩大债权市场融资规模。鼓励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等方式融资。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三集融资”提供担保,且担保费低于平均担保费率的,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担保机构担保金额5‰的补贴,给予企业当年融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十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完善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扶持体系,用好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发挥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成都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引导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积极争取成都高新区进入全国“新三板”试点范围,重点加大对创新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推动创新性、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尤其是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优先安排拟上市小微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落实补贴资金,按规定减免或缓缴有关税费,降低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再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的,按其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每户企业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小微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的,按其再融资额的1‰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奖励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进一步充实壮大投融资服务平台,聚集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咨询服务,推进项目和资金的对接;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通过银企对接会、银政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鼓励会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会计、法律咨询、投资顾问、价值评估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十六)进一步精简规范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完善产权评估、流转和登记等制度,为银行和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办理小微企业产(股)权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工商局) 
      (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快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政府政务信息系统和农户信用档案系统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将第三方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小微企业获得政府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网点延伸建设。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具有信贷功能的经营网点,各区(市)县要在规划选址、用地、建设和安防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在二、三圈层工业园区内设立营业网点、有专营团队、单列信贷规模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二圈层)、50万元(三圈层)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大力发展新兴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仓储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备案登记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在相邻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二十)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设立诚信互助资金池、贷款应急互助基金。资金池和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互联互保”、融资担保集合增信、资金应急周转。对吸纳进入资金池或基金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券”,应用银行“信贷工厂”、“统贷统还”等模式实现打包贷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经营业绩较好、内控制度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对开展小微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单笔贷款在20万元以内,按其新增贷款季度平均余额的2%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每户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十二)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按照市场原则给予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安局)
      七、附则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划型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均适用本文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中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上级另有执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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