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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2016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2015-11-17 13:58:31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2016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企业〔2015〕243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相关机构:

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4〕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四川省省级财政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川财预〔2013〕14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省级2016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资金安排遵循“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

二、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2016年度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一)改善融资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二)完善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场地建设、软硬件设备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以前年度支持过的不再支持);对在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2014年11月1日后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厂房租赁补助;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的管理指导、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支持等服务。

(三)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取得的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储备推荐工作另行下文通知。

三、支持方式

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为主,专项安排为辅。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采取额度下达,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管使用。专项安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方式。

(一)改善融资环境。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2014年11月-2015年10月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业务补助,按照不超过新增(即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担保机构在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新增担保的,按新增担保发生额的2%给予支持)。

(二)完善服务体系。

1. 无偿资助。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实施的提升服务能力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厂房租赁补助按2015年已付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业务奖励。对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客户满意度等相关因素,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

(三)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融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入库申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根据《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具体要求在省经信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上下载)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

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http://222.211.87.210:8080/scjm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传申报入库资料。

省级服务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且地税解缴关系在省上的机构)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入库工作,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交纸质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安排。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和

本通知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工作,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因素分配,下达的预安排指标(指标后发,已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城市采取定额安排),提出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省级服务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公示及安排。

(三)项目备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各市州应将本级和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和资金分别填报,具体详见附件)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的项目清单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要求,是否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资金拨付。

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州)、扩权县(市)。

五、要求

(一)组织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公开组织项目,自主安排资金,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重点和资料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对扩权县(市)项目资金安排要与中小企业发展客观需要相适应。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处理解决申报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项目要求。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单位)省级资金不重复支持,以前年度获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

(三)资料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的联合备案报告文件,应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备案表及绩效表。省级服务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具体资料要求在申报管理平台下载。

(四)绩效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级服务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应按时将项目实施情况,通过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在2016年7月底前开展绩效自评。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 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类项目备案资料报送企业处。

联 系 人:赵 杨   熊 庄

联系电话:028-86264044

电子邮箱:scsjwqyc@163.com

2. 完善服务体系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联 系 人:李  彪  高 薇  冯易甡

联系电话:028-86260951  86260253

电子邮箱:jxwxqyc @126.com

3.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类项目备案资料报送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 系 人:王之佼  张家治

联系电话:028-86265772  86266021

电子邮箱:jxwcjc @163.com

(二)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28-86678647        

(三)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

省纪委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室。

联系人:徐  丕

联系电话:028-86262040

电子邮箱:jcs@scjm.gov.cn

(四)网上申报技术支持。

银海公司

联系电话:028-6551609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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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13:58:31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2016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企业〔2015〕243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相关机构:

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4〕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四川省省级财政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川财预〔2013〕14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省级2016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资金安排遵循“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

二、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2016年度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一)改善融资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二)完善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场地建设、软硬件设备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以前年度支持过的不再支持);对在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2014年11月1日后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厂房租赁补助;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的管理指导、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支持等服务。

(三)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取得的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储备推荐工作另行下文通知。

三、支持方式

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为主,专项安排为辅。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采取额度下达,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管使用。专项安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方式。

(一)改善融资环境。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2014年11月-2015年10月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业务补助,按照不超过新增(即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担保机构在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新增担保的,按新增担保发生额的2%给予支持)。

(二)完善服务体系。

1. 无偿资助。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实施的提升服务能力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厂房租赁补助按2015年已付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业务奖励。对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客户满意度等相关因素,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

(三)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融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入库申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根据《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具体要求在省经信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上下载)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

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http://222.211.87.210:8080/scjm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传申报入库资料。

省级服务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且地税解缴关系在省上的机构)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入库工作,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交纸质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安排。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和

本通知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工作,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因素分配,下达的预安排指标(指标后发,已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城市采取定额安排),提出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省级服务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公示及安排。

(三)项目备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各市州应将本级和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和资金分别填报,具体详见附件)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的项目清单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要求,是否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资金拨付。

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州)、扩权县(市)。

五、要求

(一)组织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公开组织项目,自主安排资金,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重点和资料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对扩权县(市)项目资金安排要与中小企业发展客观需要相适应。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处理解决申报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项目要求。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单位)省级资金不重复支持,以前年度获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

(三)资料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的联合备案报告文件,应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备案表及绩效表。省级服务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具体资料要求在申报管理平台下载。

(四)绩效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级服务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应按时将项目实施情况,通过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在2016年7月底前开展绩效自评。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 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类项目备案资料报送企业处。

联 系 人:赵 杨   熊 庄

联系电话:028-86264044

电子邮箱:scsjwqyc@163.com

2. 完善服务体系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联 系 人:李  彪  高 薇  冯易甡

联系电话:028-86260951  86260253

电子邮箱:jxwxqyc @126.com

3.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类项目备案资料报送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 系 人:王之佼  张家治

联系电话:028-86265772  86266021

电子邮箱:jxwcjc @163.com

(二)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28-86678647        

(三)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

省纪委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室。

联系人:徐  丕

联系电话:028-86262040

电子邮箱:jcs@scjm.gov.cn

(四)网上申报技术支持。

银海公司

联系电话:028-6551609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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