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2017-04-14 16:26:39

川财农[2016]2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一、  明确政策奖补领域

通过统筹中央财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等方面资金,对四川省范围内以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以及贫困村脱贫攻坚为重点,以农户、种(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为对象的信贷担保活动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经营信贷担保。指对从事谷类、薯类、豆类等粮食作物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包括农田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粮食生产、引进新技术、粮食加工、粮食流通、市场开拓与区域性公共品牌建设等。

(二)现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发展信贷担保。指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三)贫困村脱贫攻坚信贷担保。指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不包括对易地扶贫搬迁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二、  明确政策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省内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以及贫困村脱贫攻坚提供贷款担保(联保、再担保)服务的政策性(同时体现专业性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市(州)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上年度(上年的11日至1231日,下同)农业贷款担保新发生额1亿元以上。县(市、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农业贷款担保新发生额5000万元以上。

三、 明确具体支持政策

(一)财政以奖代补

1.补助标准。对于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贫困村脱贫攻坚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的2%给予补助;对于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的1%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上述同类补助比例的50%执行。

2.补助额度。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增量及以奖代补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奖代补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资金用途。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以国有资本金的方式注入,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完成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

(二)财政风险补助

1.补助标准。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贫困村脱贫攻坚的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上述同类补助比例的50%执行。

2.补助额度。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新发生额及风险补助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担保机构,风险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资金用途。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当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弥补担保风险损失;如有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三)财政担保业务费补助

1.补助标准。对粮食生产经营、贫困村脱贫攻坚的贷款担保(联保)业务,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年化担保率低于2%(含2%)的担保(联保)业务新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贫困村脱贫攻坚再担保业务,其补助标准按照上述补助比例的50%执行。

2.补助额度。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及业务费补助,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费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资金用途。担保业务费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

上述支持政策所称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指上年度11日担保责任余额与上年度1231日担保责任余额(含联保、再担保)的差额;所称上年度贷款担保(含联保、再担保)新发生额指上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签订担保合同且贷款资金到位的信贷担保发生额。对跨年度担保(含联保、再担保)不重复计算。

原《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276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  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时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担保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含所辖县(市、区)及市(州)本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申请资料),于每年3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厅。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于每年3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厅、农业厅,并抄送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

(二)加强审核。担保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核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补助资金以及在担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突出绩效。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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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2017-04-14 16:26:39

川财农[2016]2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一、  明确政策奖补领域

通过统筹中央财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等方面资金,对四川省范围内以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以及贫困村脱贫攻坚为重点,以农户、种(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为对象的信贷担保活动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经营信贷担保。指对从事谷类、薯类、豆类等粮食作物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包括农田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粮食生产、引进新技术、粮食加工、粮食流通、市场开拓与区域性公共品牌建设等。

(二)现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发展信贷担保。指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三)贫困村脱贫攻坚信贷担保。指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不包括对易地扶贫搬迁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二、  明确政策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省内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以及贫困村脱贫攻坚提供贷款担保(联保、再担保)服务的政策性(同时体现专业性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市(州)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上年度(上年的11日至1231日,下同)农业贷款担保新发生额1亿元以上。县(市、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农业贷款担保新发生额5000万元以上。

三、 明确具体支持政策

(一)财政以奖代补

1.补助标准。对于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贫困村脱贫攻坚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的2%给予补助;对于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的1%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上述同类补助比例的50%执行。

2.补助额度。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增量及以奖代补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奖代补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资金用途。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以国有资本金的方式注入,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完成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

(二)财政风险补助

1.补助标准。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贫困村脱贫攻坚的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上述同类补助比例的50%执行。

2.补助额度。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新发生额及风险补助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担保机构,风险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资金用途。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当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弥补担保风险损失;如有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三)财政担保业务费补助

1.补助标准。对粮食生产经营、贫困村脱贫攻坚的贷款担保(联保)业务,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年化担保率低于2%(含2%)的担保(联保)业务新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贫困村脱贫攻坚再担保业务,其补助标准按照上述补助比例的50%执行。

2.补助额度。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及业务费补助,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费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资金用途。担保业务费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

上述支持政策所称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指上年度11日担保责任余额与上年度1231日担保责任余额(含联保、再担保)的差额;所称上年度贷款担保(含联保、再担保)新发生额指上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签订担保合同且贷款资金到位的信贷担保发生额。对跨年度担保(含联保、再担保)不重复计算。

原《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276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  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时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担保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含所辖县(市、区)及市(州)本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申请资料),于每年3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厅。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于每年3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厅、农业厅,并抄送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

(二)加强审核。担保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核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补助资金以及在担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突出绩效。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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