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0-02-21 17:30:40

成经信财〔2020〕1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经研究,特制订本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0日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

 

一、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补助

(一)支持标准

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企业为纳入全市统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2.项目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完成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投资,增产转产的防疫用品纳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纳入全市统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企业证明;

4.疫情防控物资调用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设备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7.购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8.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二、暂时困难工业企业用能补贴

(一)支持标准

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2019年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经市经信局认定并发布的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工业企业;

2.企业2019年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2019年度购买电力、天然气增值税发票和物流费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购买电力、天然气增值税发票和物流费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燃气与成品油处、工业经济运行处

咨询电话:61885846、61881594

三、暂时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一)支持标准

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贷款,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

(二)申报条件

1.经市经信局认定并发布的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微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贴息补助资金申报书》(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

3.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贴息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4.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的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

5.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借据、银行加盖公章的利息支付对账单或利息支付凭证,要求与利息支付明细表一一对应);

6.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经营及主要产品情况、市场销售、企业资质、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产业金融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959

四、工业企业提能扩产投资补助

(一)支持标准

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投资额在100万元—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提能扩产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18

五、重大装备首(台)套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对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在省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申报年度销售金额10%的资金支持,省、市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产品通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认定,并获得省级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方向资金支持;

2.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

3.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均符合申报条的,由生产企业统一申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用补助项目申报书》;

2.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成都市下拨省级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的下达文件(复印件);

5.省级补助申报年度销售凭证(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年度与取得首台(套)认定年度一致的,不含取得认定证书前的销售金额;

6.首(台)套产品销售明细表(成都市内企业需注明);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智能制造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5824

六、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1.对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按照上年度产品销售总额的10%给予生产(研制)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获得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获得最高30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域范围内;

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所列新材料之一;

3.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总额/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销售批次;

4.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5.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产品上年度年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该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4.用户应用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6.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省级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意见(一年以内);

8.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9.产品彩色照片一张;

10.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新材料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44

七、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1.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和应用单位,按照项目产品开发支出的10%给予研发企业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获得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应用企业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获得最高300万元补助;

3.同时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和用户单位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若低于市级标准,按照市级标准一次性补差,若高于市级标准,市级不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3.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4.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应用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三)申报资料

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的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购买保险保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如有请提供),发票上的产品名称必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需单独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5.用户应用报告(需用户单位盖章);

6.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软件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1625

 

本指南所称工业企业,含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本指南所列项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等方式灵活执行,以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加快资金兑现;

本指南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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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0-02-21 17:30:40

成经信财〔2020〕1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经研究,特制订本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0日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

 

一、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补助

(一)支持标准

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企业为纳入全市统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2.项目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完成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投资,增产转产的防疫用品纳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纳入全市统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保障企业证明;

4.疫情防控物资调用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设备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7.购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8.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二、暂时困难工业企业用能补贴

(一)支持标准

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2019年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经市经信局认定并发布的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工业企业;

2.企业2019年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2019年度购买电力、天然气增值税发票和物流费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购买电力、天然气增值税发票和物流费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燃气与成品油处、工业经济运行处

咨询电话:61885846、61881594

三、暂时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一)支持标准

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贷款,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

(二)申报条件

1.经市经信局认定并发布的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微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贴息补助资金申报书》(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

3.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贴息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4.成都市中小微企业申请疫情期间的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

5.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借据、银行加盖公章的利息支付对账单或利息支付凭证,要求与利息支付明细表一一对应);

6.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经营及主要产品情况、市场销售、企业资质、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产业金融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959

四、工业企业提能扩产投资补助

(一)支持标准

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投资额在100万元—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提能扩产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18

五、重大装备首(台)套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对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在省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申报年度销售金额10%的资金支持,省、市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产品通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认定,并获得省级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方向资金支持;

2.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

3.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均符合申报条的,由生产企业统一申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用补助项目申报书》;

2.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成都市下拨省级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的下达文件(复印件);

5.省级补助申报年度销售凭证(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年度与取得首台(套)认定年度一致的,不含取得认定证书前的销售金额;

6.首(台)套产品销售明细表(成都市内企业需注明);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智能制造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5824

六、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1.对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按照上年度产品销售总额的10%给予生产(研制)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获得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获得最高30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域范围内;

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所列新材料之一;

3.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总额/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销售批次;

4.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5.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产品上年度年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该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4.用户应用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6.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省级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意见(一年以内);

8.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9.产品彩色照片一张;

10.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新材料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44

七、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一)支持标准

1.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和应用单位,按照项目产品开发支出的10%给予研发企业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获得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应用企业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获得最高300万元补助;

3.同时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和用户单位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若低于市级标准,按照市级标准一次性补差,若高于市级标准,市级不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3.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4.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应用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三)申报资料

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的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购买保险保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如有请提供),发票上的产品名称必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需单独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5.用户应用报告(需用户单位盖章);

6.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7.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信局软件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1625

 

本指南所称工业企业,含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本指南所列项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等方式灵活执行,以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加快资金兑现;

本指南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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