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政策动态】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2023-08-08 10:30:57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8月4日,为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切实防范风险隐患,按照“聚焦主业、减量增质、规范经营、守住底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全文如下: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融资担保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执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其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

      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不得有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不得有被执法部门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

      七、不得为违反国家规定的“高利贷”提供担保。

      八、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九、不得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通过过度担保、集合担保等方式导致融资担保公司客户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超过监管指标限制。

      十、不得擅自动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

      十一、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来源: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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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2023-08-08 10:30:57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8月4日,为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切实防范风险隐患,按照“聚焦主业、减量增质、规范经营、守住底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全文如下: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融资担保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执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其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

      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不得有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不得有被执法部门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

      七、不得为违反国家规定的“高利贷”提供担保。

      八、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九、不得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通过过度担保、集合担保等方式导致融资担保公司客户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超过监管指标限制。

      十、不得擅自动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

      十一、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来源: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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