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政策动态】五级分类新规实施在即!政信业务影响多大?
2023-06-30 16:14:57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政信业务影响的简要分析


一、背景

2023年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后给予过渡期,要求银行2025年12月31日前,对现有业务全部进行重新分类。《办法》将影响银行的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以及短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

在更严格的不良认定标准下,预计银行整体关注类贷款占比、不良率会有所上升,尤其是部分不良认定不够严格的中小银行。同时,地方中小法人银行资产中受到分类新规冲击最为严重的无疑就是政信类业务,而其中已经被认定为隐性债务的大量公益项目在以还款能力为判定核心的新规体系下也将面临严峻考验。

本期文章从新规对政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主要变化

1.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

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具体分类标准如下表所示),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1: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的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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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五级分类定义

正常类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关注和不良的分类标准

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三)重组贷款(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五级分类上调标准

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同时满足:

(一)符合上述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定义;

(二)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三)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四)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2.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3.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4.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三、总体影响


(一)中小银行可用化债流动性大幅减少

围绕风险分类,《办法》将影响银行的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以及短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

新规要求覆盖所有银行承担风险的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资产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除纯粹表外业务比如规范的理财和委托贷款不需要适用本办法)。在更严格的不良认定标准下,预计银行整体关注类贷款占比、不良率会有所上升,尤其是部分新规发布前不良认定不够严格的中小银行。

对于管理规范、五级分类严格的大型银行而言,这一次的影响相对比较小,但是对于一部分地方法人中小银行而言,随着重组贷款的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之前划分至正常类的资产下迁到关注类或者不良类,其资产质量可能面临下行的压,从而增加拨备的计提。《办法》实施后,各家银行的不良认定和拨备计提的力度也会加大。

《办法》实施后,持有地方政信类项目或公益类项目较多、未将逾欠期90天以上的贷款纳入到不良、此前对于不良认定尺度较松的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可能面临不良资产生成压力,从而带来减值压力,金融资产阶段分类下迁会相应的增加其拨备的计提压力。

《办法》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金融资产,对部分同业、金融投资及表外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影响较大,加大其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部分已经通过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承担了大量地方政府以及城投债务的地方法人中小银行受《办法》规定的穿透计量以及交叉认定的影响,将进一步穿透业务并计提拨备,中小银行短期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不良透明化,导致可用化债财务资源进一步压缩。

综上,中小银行可用化债流动性将大幅减少。


(二)债务置换、重组的腾挪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一是《办法》实施后,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对于风险分类的影响显著增强,没有现金流支撑的项目将面临分类下调风险。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目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仍以抵质押物公允价值能够覆盖抵质押贷款余额或有保证人担保且保证金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金融资产纳入不良。本次《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国资担保增信也没法完全消除分类下调可能,除非划转资金支持还本付息)。地方中小银行持有的部分政信类及城投债务如不及时优化第一还款源安排,可能面临下调分类压力。

二是不良认定连坐制度和跨金融机构交叉影响。在不良的判决标准上,引入“交叉违约”机制,不仅将债务人在同一银行的全部债务连带考核,还将范围扩大至跨行债务。主要是两种类型:

1)如果非零售债务人本行的贷款或者债券等债权超过10%被纳入不良,其他90%的风险暴露也要纳入不良。

2)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20%。

引入“交叉违约”机制后,将使政府隐性债务及城投债务的他行置换操作受到影响。

三是对资产管理和ABS穿透认定趋严。对资产管理产品和ABS(部分信贷ABS豁免的除外)投资需要穿透做逐笔分类。信贷ABS可以豁免穿透,按照投资预期损失情况对产品整体进行分类。其他ABS比如交易所的ABS投资、银行间的ABN投资、银登的信贷资产流转、保险ABS等,需要银保监会认可才能豁免穿透。

在此要求下,大量各类形式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或有债务(例如国企、城投债务)等将被纳入分类管理。特别是债务压力较大省份中持有大量政府债务的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城商行+农合机构)将受到严重冲击,并将连带影响辖内其他全国性银行相关业务的风险分类,需提前做好准备。


(三)地方政府债务业务存续“分水岭”显现

《办法》对重组资产分类规则的规定“有紧有松”。先上结论:

有现金流支撑的项目更容易存续,无现金流项目存续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办法》一方面进一步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堵塞监管套利空间。概念及界定具体如下: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财务困难”主要包括:(1)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2)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3)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4)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5)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6)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调整”主要包括:(1)展期;(2)宽限本息偿还计划;(3)新增或延长宽限期;(4)利息转为本金;(5)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6)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7)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8)置换;(9)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等情形。

重组资产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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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重组资产


认定标准

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银行调整合同条款

债务人财务困难+银行调整合同条款/银行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债务人自主行使现有合同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

具体情形

未定义具体情形

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风险分类

重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相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资产,观察期内满足相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
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观察期要求

至少6个月

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观察期内风险分类下调/观察期内未及时足额还款/观察期结束时财务困难未解决,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退出标准

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


《办法》延长了重组观察期期限,其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同时,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对于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将相关资产上调为关注类。这些规定使得重组资产的分类具备一定弹性,为城投等重点行业的银行债务重组放宽了空间。

近年来部分区域地方财政债务压力上升,城投等行业债务重组案例逐渐增多,《办法》相对弹性的风险分类标准或将提升商业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重组资产规模上升。虽然《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规定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因此,随着重组资产规模的增长,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关注贷款大幅增长的问题,从而加大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

《办法》实施后,有现金流的政府债务相关业务(隐债项目+城投债务)将获得一次宝贵的不下调分类的重组机会(降低利率+拉长期限)以及为期一年的观察期,观察期后还有机会上调回正常分类。银行机构及债务单位可通过协商重组争取有利条件,降低债务成本,并腾挪财务资源应对公开市场兑付维持评级(因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也将纳入不良评判标准),

而对于没有现金流或现金流无法覆盖债务本息的项目,则将面临严重的分类下调冲击,因为现行的国资担保增信措施已经不能像从前一样完全阻止分类下调。而一旦分类下调,不良认定连坐制度和跨金融机构交叉影响将给债务机构带来严重的信用风险。

同时,隐债置换业务的可操作性将迎来大洗牌,原先广泛适用的借新还旧、展期等操作可能被视为重组,进而限制了操作次数(《办法》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操作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银行及债务单位将面临关键抉择:即如何用好新规实施后的首次重组机会来协商调整合同条款以保证顺利渡过观察期,为债务单位赢得一年的喘息期。


(四)债务分类责任层级提升

《办法》明确,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并负责推进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对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并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新规明显提高了银行内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层级,其中明确: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比旧规,只是要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这就要求银行在新规落地过程中,细化董监高之间在风险分类方面的职责分工。即政府隐债及或有债务(国企、城投债务)的分类责任层级将上提,银行机构高级管理层将在风险分类调整工作中承担更加显著的责任!

《办法》明确,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存量业务,银行机构需要尽快制订重新分类计划,逐步实现新旧标准的切换,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各银行应当抓紧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应对新规带来的大量政信债务展期冲击。严禁将不符合条件债务打包进行展期续作;严格依照新规加强存量逾期政信业务管控,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加强新纳入分类管控的表外政信融资业务管理,强化穿透式管控,做好拨备计提工作,全面真实反映表内外各类政信融资业务风险情况。


(五)外部监管压力

《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在延续《指引》规定的每年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基础上,新增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主动进行评估的权力。但《办法》对于评估的具体流程和标准等内容未做具体规定,有待于监管机构后续进一步明确。

监管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 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 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 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并且为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监管机构采取处罚措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办法》实施后,在往后的现场检查立项安排中,可能会有专门涉及风险分类专项检查来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有关分类要求,特别是清单内的隐债项目可能会作为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需尽快开展非信贷类政府背景融资业务排查摸底。围绕辖内机构涉及的私募债项目、资管、私募基金等产品,进一步摸清各类非信贷类政信业务风险情况,完善政府债务业务统计数据。


(六)引入多元化化债措施迫在眉睫
1.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需求激增,增加AMC展业机会

基于不良分类结果,主要有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尤其是拨备覆盖率要求范围在120-150%之间,如果新规一旦严格执行、风险分类覆盖范围扩大,部分中小银行的不良率、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可能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特别是承担大量地方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达标压力大的部分区域性城商行、农商行将被迫选择加大不良资产处置,维护上述指标处于正常水平。

《办法》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城投等行业将成为银行贷款重组的重点行业,有利于推动后续城投等领域并购重组,利好AMC发展相关业务。

2.银行可进一步协同保险、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债配套融资、到期债务置换续做、发行债券融资等方式助力金融纾困和资产盘活;依托辖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多层次融资渠道,探索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等低息债权融资或无息项目股权融资方式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影响较大的几类地方政府隐债及或有债务类型


(一)投资公司、市政公司、城投公司等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的违法违规融资

影响解读:

目前,大部分此类隐性债务项目并无可持续现金流,一旦到期后再次通过原先周转续作方式存续,就可能被认定为重组资产进入观察期,观察期内如果无法正常还本付息,观察期结束就将面临下调为次级的风险。银行需尽快审查各类有关项目现金流情况,真实评估还本付息能力,并提前与债务单位协商可能存在的分类下调事宜。

《办法》对于存量资产要求在2025年底前完成风险分类工作。当前距离2025年末仍有两年半时间,存量业务调整时间较为充裕。


(二)城投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政府承诺、财政担保、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的违法违规融资

影响解读:

《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国资担保增信也没法阻止分类下调,除非划转资金支持还本付息)

目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仍以抵质押物公允价值能够覆盖抵质押贷款余额或有保证人担保且保证金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金融资产纳入不良。本次《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超过9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超过270天应至少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至少归为损失类,此类靠担保维持正常分类的政府及城投债务业务如果不重新调整合同及妥善安排第一还款源的话后续将面临分类下迁压力。


(三)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影响解读:

大部分此类隐性债务项目并无可持续现金流,《办法》实施后,一旦到期后再次通过原先周转续作方式存续,就可能被认定为重组资产进入观察期,观察期内如果无法正常还本付息,观察期结束就将面临下调为次级的风险。银行需尽快审查各类有关项目现金流情况,真实评估还本付息能力,加强同政府相关部门协商,以合规的补贴或补助方式替换现行还款来源。


来源:网络(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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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五级分类新规实施在即!政信业务影响多大?
2023-06-30 16:14:57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政信业务影响的简要分析


一、背景

2023年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后给予过渡期,要求银行2025年12月31日前,对现有业务全部进行重新分类。《办法》将影响银行的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以及短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

在更严格的不良认定标准下,预计银行整体关注类贷款占比、不良率会有所上升,尤其是部分不良认定不够严格的中小银行。同时,地方中小法人银行资产中受到分类新规冲击最为严重的无疑就是政信类业务,而其中已经被认定为隐性债务的大量公益项目在以还款能力为判定核心的新规体系下也将面临严峻考验。

本期文章从新规对政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主要变化

1.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

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具体分类标准如下表所示),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1: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的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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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五级分类定义

正常类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关注和不良的分类标准

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三)重组贷款(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五级分类上调标准

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同时满足:

(一)符合上述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定义;

(二)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三)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四)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2.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3.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4.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三、总体影响


(一)中小银行可用化债流动性大幅减少

围绕风险分类,《办法》将影响银行的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以及短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

新规要求覆盖所有银行承担风险的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资产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除纯粹表外业务比如规范的理财和委托贷款不需要适用本办法)。在更严格的不良认定标准下,预计银行整体关注类贷款占比、不良率会有所上升,尤其是部分新规发布前不良认定不够严格的中小银行。

对于管理规范、五级分类严格的大型银行而言,这一次的影响相对比较小,但是对于一部分地方法人中小银行而言,随着重组贷款的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之前划分至正常类的资产下迁到关注类或者不良类,其资产质量可能面临下行的压,从而增加拨备的计提。《办法》实施后,各家银行的不良认定和拨备计提的力度也会加大。

《办法》实施后,持有地方政信类项目或公益类项目较多、未将逾欠期90天以上的贷款纳入到不良、此前对于不良认定尺度较松的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可能面临不良资产生成压力,从而带来减值压力,金融资产阶段分类下迁会相应的增加其拨备的计提压力。

《办法》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金融资产,对部分同业、金融投资及表外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影响较大,加大其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部分已经通过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承担了大量地方政府以及城投债务的地方法人中小银行受《办法》规定的穿透计量以及交叉认定的影响,将进一步穿透业务并计提拨备,中小银行短期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不良透明化,导致可用化债财务资源进一步压缩。

综上,中小银行可用化债流动性将大幅减少。


(二)债务置换、重组的腾挪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一是《办法》实施后,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对于风险分类的影响显著增强,没有现金流支撑的项目将面临分类下调风险。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目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仍以抵质押物公允价值能够覆盖抵质押贷款余额或有保证人担保且保证金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金融资产纳入不良。本次《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国资担保增信也没法完全消除分类下调可能,除非划转资金支持还本付息)。地方中小银行持有的部分政信类及城投债务如不及时优化第一还款源安排,可能面临下调分类压力。

二是不良认定连坐制度和跨金融机构交叉影响。在不良的判决标准上,引入“交叉违约”机制,不仅将债务人在同一银行的全部债务连带考核,还将范围扩大至跨行债务。主要是两种类型:

1)如果非零售债务人本行的贷款或者债券等债权超过10%被纳入不良,其他90%的风险暴露也要纳入不良。

2)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20%。

引入“交叉违约”机制后,将使政府隐性债务及城投债务的他行置换操作受到影响。

三是对资产管理和ABS穿透认定趋严。对资产管理产品和ABS(部分信贷ABS豁免的除外)投资需要穿透做逐笔分类。信贷ABS可以豁免穿透,按照投资预期损失情况对产品整体进行分类。其他ABS比如交易所的ABS投资、银行间的ABN投资、银登的信贷资产流转、保险ABS等,需要银保监会认可才能豁免穿透。

在此要求下,大量各类形式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或有债务(例如国企、城投债务)等将被纳入分类管理。特别是债务压力较大省份中持有大量政府债务的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城商行+农合机构)将受到严重冲击,并将连带影响辖内其他全国性银行相关业务的风险分类,需提前做好准备。


(三)地方政府债务业务存续“分水岭”显现

《办法》对重组资产分类规则的规定“有紧有松”。先上结论:

有现金流支撑的项目更容易存续,无现金流项目存续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办法》一方面进一步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堵塞监管套利空间。概念及界定具体如下: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财务困难”主要包括:(1)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2)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3)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4)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5)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6)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调整”主要包括:(1)展期;(2)宽限本息偿还计划;(3)新增或延长宽限期;(4)利息转为本金;(5)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6)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7)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8)置换;(9)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等情形。

重组资产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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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重组资产


认定标准

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银行调整合同条款

债务人财务困难+银行调整合同条款/银行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债务人自主行使现有合同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

具体情形

未定义具体情形

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风险分类

重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相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资产,观察期内满足相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
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观察期要求

至少6个月

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观察期内风险分类下调/观察期内未及时足额还款/观察期结束时财务困难未解决,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退出标准

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


《办法》延长了重组观察期期限,其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同时,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对于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将相关资产上调为关注类。这些规定使得重组资产的分类具备一定弹性,为城投等重点行业的银行债务重组放宽了空间。

近年来部分区域地方财政债务压力上升,城投等行业债务重组案例逐渐增多,《办法》相对弹性的风险分类标准或将提升商业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重组资产规模上升。虽然《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规定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因此,随着重组资产规模的增长,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关注贷款大幅增长的问题,从而加大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

《办法》实施后,有现金流的政府债务相关业务(隐债项目+城投债务)将获得一次宝贵的不下调分类的重组机会(降低利率+拉长期限)以及为期一年的观察期,观察期后还有机会上调回正常分类。银行机构及债务单位可通过协商重组争取有利条件,降低债务成本,并腾挪财务资源应对公开市场兑付维持评级(因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也将纳入不良评判标准),

而对于没有现金流或现金流无法覆盖债务本息的项目,则将面临严重的分类下调冲击,因为现行的国资担保增信措施已经不能像从前一样完全阻止分类下调。而一旦分类下调,不良认定连坐制度和跨金融机构交叉影响将给债务机构带来严重的信用风险。

同时,隐债置换业务的可操作性将迎来大洗牌,原先广泛适用的借新还旧、展期等操作可能被视为重组,进而限制了操作次数(《办法》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操作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银行及债务单位将面临关键抉择:即如何用好新规实施后的首次重组机会来协商调整合同条款以保证顺利渡过观察期,为债务单位赢得一年的喘息期。


(四)债务分类责任层级提升

《办法》明确,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并负责推进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对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并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新规明显提高了银行内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层级,其中明确: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比旧规,只是要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这就要求银行在新规落地过程中,细化董监高之间在风险分类方面的职责分工。即政府隐债及或有债务(国企、城投债务)的分类责任层级将上提,银行机构高级管理层将在风险分类调整工作中承担更加显著的责任!

《办法》明确,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存量业务,银行机构需要尽快制订重新分类计划,逐步实现新旧标准的切换,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各银行应当抓紧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应对新规带来的大量政信债务展期冲击。严禁将不符合条件债务打包进行展期续作;严格依照新规加强存量逾期政信业务管控,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加强新纳入分类管控的表外政信融资业务管理,强化穿透式管控,做好拨备计提工作,全面真实反映表内外各类政信融资业务风险情况。


(五)外部监管压力

《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在延续《指引》规定的每年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基础上,新增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主动进行评估的权力。但《办法》对于评估的具体流程和标准等内容未做具体规定,有待于监管机构后续进一步明确。

监管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 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 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 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并且为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监管机构采取处罚措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办法》实施后,在往后的现场检查立项安排中,可能会有专门涉及风险分类专项检查来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有关分类要求,特别是清单内的隐债项目可能会作为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需尽快开展非信贷类政府背景融资业务排查摸底。围绕辖内机构涉及的私募债项目、资管、私募基金等产品,进一步摸清各类非信贷类政信业务风险情况,完善政府债务业务统计数据。


(六)引入多元化化债措施迫在眉睫
1.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需求激增,增加AMC展业机会

基于不良分类结果,主要有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尤其是拨备覆盖率要求范围在120-150%之间,如果新规一旦严格执行、风险分类覆盖范围扩大,部分中小银行的不良率、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可能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特别是承担大量地方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达标压力大的部分区域性城商行、农商行将被迫选择加大不良资产处置,维护上述指标处于正常水平。

《办法》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城投等行业将成为银行贷款重组的重点行业,有利于推动后续城投等领域并购重组,利好AMC发展相关业务。

2.银行可进一步协同保险、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债配套融资、到期债务置换续做、发行债券融资等方式助力金融纾困和资产盘活;依托辖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多层次融资渠道,探索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等低息债权融资或无息项目股权融资方式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影响较大的几类地方政府隐债及或有债务类型


(一)投资公司、市政公司、城投公司等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的违法违规融资

影响解读:

目前,大部分此类隐性债务项目并无可持续现金流,一旦到期后再次通过原先周转续作方式存续,就可能被认定为重组资产进入观察期,观察期内如果无法正常还本付息,观察期结束就将面临下调为次级的风险。银行需尽快审查各类有关项目现金流情况,真实评估还本付息能力,并提前与债务单位协商可能存在的分类下调事宜。

《办法》对于存量资产要求在2025年底前完成风险分类工作。当前距离2025年末仍有两年半时间,存量业务调整时间较为充裕。


(二)城投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政府承诺、财政担保、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的违法违规融资

影响解读:

《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国资担保增信也没法阻止分类下调,除非划转资金支持还本付息)

目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仍以抵质押物公允价值能够覆盖抵质押贷款余额或有保证人担保且保证金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金融资产纳入不良。本次《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超过9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超过270天应至少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至少归为损失类,此类靠担保维持正常分类的政府及城投债务业务如果不重新调整合同及妥善安排第一还款源的话后续将面临分类下迁压力。


(三)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影响解读:

大部分此类隐性债务项目并无可持续现金流,《办法》实施后,一旦到期后再次通过原先周转续作方式存续,就可能被认定为重组资产进入观察期,观察期内如果无法正常还本付息,观察期结束就将面临下调为次级的风险。银行需尽快审查各类有关项目现金流情况,真实评估还本付息能力,加强同政府相关部门协商,以合规的补贴或补助方式替换现行还款来源。


来源:网络(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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