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专业讲解 | 如何理解: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2023-01-13 10:04:55

01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且明确规定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才能排除担保的从属性,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担保从属性。

02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第1款是关于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们总结出以下知识点:


1.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2.  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3.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民法典的其他很多条款也都体现了担保从属性的内容。

1. 《民法典》第695条体现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主合同内容变更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2. 《民法典》第407条和第696条体现了担保的从属性与主债权转让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民法典》第391条和第697条体现了主债务转移与担保责任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民法典》第701条体现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抗辩权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5. 《民法典》第393条体现了担保的从属性与主债权消灭之间的关系,即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


《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提示】:主合同解除与担保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主合同解除的,虽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但是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 END —

来源:法润万家

编辑:郑小毛

审核:苏梅




● 会员动态 | 成都中小担荣获四川省商业厅2022年度“服保贷”项目推进工作表现突出单位


● 会员动态 | 服务农村集体经济6000万“金融活水”助力乡村振兴


● 会员动态 | 成都中小担荣获“AAAAA级成都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称号


留言板

专业讲解 | 如何理解: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2023-01-13 10:04:55

01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且明确规定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才能排除担保的从属性,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担保从属性。

02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第1款是关于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们总结出以下知识点:


1.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2.  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3.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民法典的其他很多条款也都体现了担保从属性的内容。

1. 《民法典》第695条体现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主合同内容变更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2. 《民法典》第407条和第696条体现了担保的从属性与主债权转让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民法典》第391条和第697条体现了主债务转移与担保责任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民法典》第701条体现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抗辩权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5. 《民法典》第393条体现了担保的从属性与主债权消灭之间的关系,即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


《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提示】:主合同解除与担保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主合同解除的,虽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但是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 END —

来源:法润万家

编辑:郑小毛

审核:苏梅




● 会员动态 | 成都中小担荣获四川省商业厅2022年度“服保贷”项目推进工作表现突出单位


● 会员动态 | 服务农村集体经济6000万“金融活水”助力乡村振兴


● 会员动态 | 成都中小担荣获“AAAAA级成都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称号


最新公告